假冒国际专利
假冒专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肯定有假冒;
2、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并实际存在的专利;
3.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当是故意。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
2.在广告或者其他权利要求书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中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天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在先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第一个申请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应当保密,但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除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