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修改后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2008年2月27日颁布的《NPC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的实施,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日在2009年10日(不含该日,下同)之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日(含该日,下同)以后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但是,本办法下列条款不包括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日之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的特别规定。

前款所称申请日的含义,应当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理解。第三条在2009年6月65日+10月65日+0日之后请求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章的规定。第四条专利管理部门处理2009年6月6日+10月6日之后发生的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案件,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第五条专利行政部门对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以后发生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第六条专利权人在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之后标记专利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第七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2009年6月5438+10月1之后委托或者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第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