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美律师制度比较

美国律师制度

美国的法律体系是“双轨制”,即联邦法和州法并存,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所以美国没有统一的律师法。有关律师制度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判例法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法》中。

有人根据律师的职位将美国律师分为三种:受雇于政府机关的律师、受雇于企业和公司的律师、经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上市律师”)。前两种律师是政府或企业的员工。他们只办理自己政府机关和公司的法律事务,不接受社会上当事人的委托。后者是在社会上履行职责,为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服务,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律师,所以也叫“上市律师”。

近几十年来,美国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某项法律、办理某些案件的律师,律师分工的倾向越来越明显。目前,美国已经出现了一批专利律师、合同律师、税务律师等专业律师。

美国律师的活动和业务范围很广。律师活跃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律师业务从早期的刑事辩护发展到兼任法律顾问,提供咨询,代理诉讼,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在美国,律师的社会地位很高,是人们向往和尊敬的职业。这种崇高的社会地位取决于以下原因:第一,美国是一个遵守判例法的国家,法律非常复杂。人们要想处理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就需要律师的帮助,否则将寸步难行。除了个人,一些政府机关、企业、社会组织的重要决策,即使不是律师自己做出的,也往往要仔细考虑他们的意见后再做决定。第二,律师经济收入较高。第三,律师资格是向上晋升的阶梯。迄今为止,美国有23位总统是律师出身,超过60%的国会议员履行过律师的职责。法官、检察官一般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

由于律师的社会地位较高,获得律师资格的条件非常严格。虽然各州的具体规定不同,但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成年;二是经品行调查证明无劣迹者;第三,必须通过州律师考试。在美国,律师资格考试由各州最高法院任命的考官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官一般是该州权威的法官或律师,考生必须是美国法学院毕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孝道测试包括联邦法律和州法律。考试合格后,由考试委员会颁发律师资格证书。在一个州取得律师资格并不意味着你可以在其他州执业。如果你想在另一个州当律师,你需要通过另一个州的律师考试。

美国律师执业有三种形式。一个是个人实践。二是事务所联合经营。第三,合伙律师事务所。

美国的律师组织是律师协会。有联邦律师协会、州律师协会和县律师协会。联邦和州律师协会没有附属关系。律师协会的首要任务是制定律师守则,对律师进行道德和纪律教育。(二)组织律师进修学习法律;三是对社会进行律师教育。它还监督律师执行《律师法》的情况,并接受公民对律师的投诉。律师协会没有权力直接处罚律师、停止执业或开除律师。这些权力由州法院行使。

日本的律师制度

明治维新之前,日本没有律师制度。明治五年,日本制定了以法国为蓝本的司法员额制。根据这一制度,日本有“书代表”和“发言人”,开启了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的先河。1876年2月,日本颁布了《发言人规则》(A 1号)。1880年5月,该规则被修改。1882刑法第一次确立了行政抗辩制度。1903年2月,日本颁布了《律师法》,取代了发言人规则,但继承了规则的基本精神。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吸收英美的立法经验,改革司法制度,于1949颁布了新的律师法。这部法律几经修改,是日本现行律师制度的法律基础。

日本1949年颁布的《律师法》,前后几经修改,现在共有11章92条。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律师的使命、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和处罚。现简要介绍其主要内容。

律师的使命和职责。日本《律师法》第一条规定,律师有两大使命:一是支持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二是在诚实履行职责的基础上,维护社会秩序,完善法制。二战以来,日本律师为完成上述使命做了大量工作。首先,他们发起并组织了“人权宣传会议”。到目前为止,该协会已经举行了20多次大会。其次,日本律师对公害和毒品伤害也极为敏感,对这些公害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并取得了一些胜利。第三,在完善法律体系方面,日本律师做了很多工作,比如关于未成年人的立法。因为律师的反对,从重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法意图没有实现。律师们的这些举动,得到了日本国民的相当支持。

《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职责主要包括:参加诉讼案件,代表公民、机构和团体,为刑事被告人进行辩护;向社会提供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代理税务等。

律师资格。日本律师法中有三条关于律师资格的规定:

(1)规定一般情况下的律师资格,即普通律师资格,是司法进修生学习的结束;

(2)规定了一般律师资格的例外情况:最高法院在职法官;大学、专业课和学院的在职法学教授和副教授;取得司法进修生资格后,在简易法院担任在职法官、检察官、审判员、治安法官、法律干事、司法研究所和治安法官书记员、研究所或法律研究所教员、众议院或参议院法制局参事、内阁法制局参事五年以上的人员,无需完成司法进修生学习即可取得律师资格。因为日本的“司法进修生”指的是普通大学法律系毕业后通过国考取得的资格,而且学习的多是业务实务。因此,上述人员虽然没有完成“司法进修生”的学习实践,但已经在实际部门工作了5年,相当于司法进修生学习的结束。

(3)规定了律师资格的排除条件。根据日本律师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取得律师资格;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弹劾法庭解职的法官、被除名的律师、被暂停业务的辩手和税务员;被撤销职务的会计人员或者被撤职的公务员,自受处分之日起未满3年的;被宣告无物业管理能力的人;尚未恢复权利的破产者。

日本律师组织和律师工作组织。日本律师是自治的,其律师组织在律师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日本有两种律师组织:日本律师联合会(简称日本律师联合会)和法学会。日本律师联合会(又称日本辩护人联合会)是全国性律师组织。其任务是保护律师的品格,寻求律师的改进和进步,监督、指导和联系律师和律师协会。日本律师协会有1会长,165438副会长,71理事,5监事。这些人是选举出来的。总统任期2年,其余为自愿,任期1年。此外,“日本法律联合会”下设八个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倡导人权委员会;司法进修委员会;司法系统调查委员会;律师推荐委员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日法联盟”的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审查律师资格,监督律师行为,惩罚违法律师,监督律师协会的工作。这项工作是首要的和例行的;第二,调查研究立法和司法的完善。1972年,日本有一个决议,规定今后有关司法制度的法律法规的修正和修改,要经过日本法律联盟和最高法院的研究,才能提交国会。第三,从事维护人权的活动。

法学会是日本的地方组织,其使命与日本法律协会相同。律师协会是法人组织。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在各地区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设立。目前,除了东京的三个法学会之外,法学会的成员都是所在辖区的律师。只有十几个小律师。法律协会必须制定自己的规则,在日本法律协会注册,并接受日本法律协会的指导和监督。法学会有1个会长和几个副会长。此外,还有资格审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纪律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律师协会在日本律师制度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审查律师资格,指导律师开展业务,并直接监督律师的活动。

日本律师的工作机构是“律师事务所”。日本的律师都是自由职业者,所以很多律所都是个人。个别律所的名字前面都是律师的名字,比如山田律师事务所,鸠山律师事务所。这些事务所有的有专门的办公室,有的设在律师家里。除了单人经营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几家合伙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实力雄厚,竞争力强,有利于律师专业水平的提高,受到公民的信赖。因此,近年来,这类律师事务所发展迅速。除了个人或者合伙律师事务所,律师也被聘请到律师事务所工作。这些律师大多是新手,在从业期间已经成熟,为以后独立成立律所打下基础。

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在两千多年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中国没有律师制度,一直实行封建专制。在司法制度上,没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刑事权和民事权之分,从国王到县令都有司法权;他们不仅是中央或地方行政长官,也是中央或地方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任何案件的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会受到审讯,都会受到刑讯逼供。法官会任意判决,既不允许被告也不允许原告辩护,也不允许其他人代理。

19世纪中叶,随着鸦片战争的失败和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中国社会变成半封建半殖民地,外国律师开始在中国出现。他们先是在“租界”的法庭上履行职责,然后在中国的法庭上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在外来法律文化的强烈冲击下,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腐朽封闭的清政府为了自保,开始变法修律。有着几千年文明史的中国,最终从国外引进了资产阶级司法制度,包括律师和律师制度。

1910清政府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模仿日本类似法典,规定允许律师参与辩护和代理。这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部规定律师参与诉讼的法典。但是在这个法律公布之前,清朝就崩溃了。

辛亥革命后(1911),以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的临时政府借鉴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制度,准备效仿英、美、德、日等国考试选拔律师。但临时政府很快被迫解散,没有颁布实施。

袁世凯窃国后,1912年9月,北洋军阀制定了《律师暂行条例》和《律师注册暂行条例》。这两个条例虽然条文不多(前者38条,后者只有7条),但规定了律师制度的主要问题。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的成文立法,是旧中国律师制度的开端。章程颁布后,我国律师行业逐渐兴起。1922年,上海市律师协会成立,是旧中国早期的律师组织。到北洋军阀政府垮台时,中国约有3000名律师,但大部分集中在上海、南京、武汉、天津等大城市。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由于政治黑暗和漠视人命的刑事和民事诉讼,律师的活动受到很大限制。律师大多集中在大城市,比如南京、上海。偏远县城找律师难,广大农村几乎没有律师活动。那时候的律师都是自由职业者,大部分是个人,几个人联合组建律所,规模都很小。律师的主要业务是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他们也可以被聘为法律顾问。律师个人接受委托,费用归个人所有。大多数律师的目的是赚钱。谁给钱就给他做事,谁给钱多就给他努力。律师为了谋取私利,挑词打官司,制造纠纷,敲诈当事人。旧中国的司法制度(包括律师制度)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不发达,律师能发挥的作用不大。由于他们大多出身于封建官僚地主家庭,受过封建教育,所以往往站在地主、官僚、资产阶级的立场上为他们服务,以维护当时法律的执行,为封建买办服务。当时有少数有正义感的律师,同情劳动人民,支持进步事业,反对当局的暴虐残暴统治,沈钧儒、石良等著名进步律师,却经常遭到迫害。

新中国成立前,在我国* * *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中,规定了“被告人有辩护权”。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审理刑事案件,允许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的司法机关十分重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虽然由于战争环境的限制,没有专职律师,但允许被告委托其亲属或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出庭为其辩护。人民团体和其他单位也可以派员出庭,帮助成员进行诉讼辩护。

解放战争时期,一些司法机关允许被告本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辩护或反驳。

中国* * *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国防制度,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革命根据地的辩护制度为建国后律师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些经验,做了很好的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制度是在批判和抛弃旧的律师制度的基础上,经历了创设、取消、恢复和发展几个时期,逐步发展起来的符合国家法制需要的制度。

鉴于老律师们充斥着剥削阶级和国民党反动派的法律观念,违法活动猖獗,诉讼律师包揽一切诉讼,骗取关键款项,扰乱了法庭审判的正常活动。1950、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布《关于取缔黑纳孜和诉讼律师的通告》,其中指出;作为旧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旧的律师制度已被废除。“如果老律师仍有违法行为,将有损法院威信和人民利益,应予取缔。”然后在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这样,旧的律师制度不仅在法律上被否定,而且被彻底从社会上淘汰。我们国家开始建立一个新型的团队。

从1953开始,我国进入了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新时期,相应地要求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立健全人民律师制度。

从1954到1957,中国的律师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截至1957年底,全国已有19个省、市、自治区成立了律师协会或筹备委员会,法律顾问处820个,专职律师572名,兼职律师350名。律师事务所成立后,接待了大量群众来访,承办了大量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案件。根据司法部对上海、北京等10个省、市、自治区的59个法律顾问处办理的1204件刑事案件的调查分析,有500件案件通过律师辩护改变了性质,否定了部分犯罪事实,其中63件被法院宣告无罪,49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上海的一项调查,在律师辩护的案件中,绝大多数被告都接受了判决,很少有人上诉或上诉。可见,律师制度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从1957开始的反右整风运动,由于左倾主义的影响,扩大化的反右斗争把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扼杀在摇篮里。《律师暂行条例》(草案)被打入冷宫,一批律师被指“丧失立场”、“敌我不分”、“为罪犯鸣不平、开脱罪责”,一大批忠于党和人民、刚刚熟悉社会主义法律的律师被扣上“右派”帽子,其他幸存的律师无法从事律师工作。从65438年到0959年,律师机构全部被废除,律师制度被彻底摧毁。此后,中国出现了20多年没有律师的空白期,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大失误。

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了刑事辩护制度。此后,中国的律师制度发展迅速。1979,黑龙江省呼兰县等地开始试行题目答辩。广州设立了法律机构处理海外涉外案件。4月,上海重建律师组织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成立了专门小组,对上世纪50年代起草的《律师暂行条例》(草案)进行修改。

1979 65438+2月9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明确宣布恢复律师制度。1980年8月26日,NPC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的立法。

《条例》颁布后,我国律师队伍发展迅速,业务不断拓展。律师不仅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还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委托,在各种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件中担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和代理人。

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律师法。《律师法》是中国律师发展的里程碑。《律师法》的颁布,对于完善我国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行为,进一步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律师职能的日益增强,律师不仅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在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法律顾问的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各级政府依法决策和行政,促进了依法执政的深入开展。同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广大律师大力开拓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关的业务领域,积极承办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环节的法律事务,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此外,广大律师在促进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和经济贸易的发展,依法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执法惯性,加上我国律师队伍年轻,缺乏职业经验,执法理念不适应,对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不良影响抵抗力差,出现了一些道德失范、不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现象。有的律师缺乏应有的责任心,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办理法律事务、处理委托人事务时敷衍塞责,甚至不服务就收钱,或者随意收费、私自收费、不记账;一些律师对办理刑事案件心有余悸;有的未能自觉抵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等人的诱惑和腐蚀。与此同时,少数律师拉拢办案人员做“关系案”,有的律师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些问题虽然只发生在少数律师身上,但影响恶劣,危害巨大。严重损害了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干扰了律师工作改革的顺利进行。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按照中央的要求和律师法的规定,纠正少数律师存在的问题,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司法部于9月26日制定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1996,提出了我国律师队伍建设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工作重点、基本要求和具体措施。《决定》提出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基本思路和总体要求;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按照律师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努力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湛、道德高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社会形象良好的队伍。

我们相信,随着《律师法》的实施和中国民主法制的进步,中国的律师队伍建设将会进一步加强,一支让党和人民放心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将会建立起来,中国特色的律师制度将会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