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与权利要求相比较
你到底想问什么,是专利申请还是专利侵权纠纷解决(侵权诉讼),还是专利复审无效。
普遍适用原则用于判断侵权,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适用范围不同。
一般来说,侵权的认定只是将主权物品与涉案产品进行比较。如果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属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构成侵权(包括相同和等同的情形)。别人的产品只含有技术A、C、D,缺少技术特征B,没有等同的技术特征,所以不存在侵权。
只有A1,C和D有相同的侵权判定。
如果把前面部分的A一点点改成A1,B,C,D呢?落入ABCD的专利?———看A1是否等于A,如果是,则属于保护范围,否则不属于。
先说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并且在申请日以前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这个标准好像不太符合你的问题?你是在问创造力吗?
还有,在你引用的例子中,权利要求4引用了1主权和两个从属权利,这两个从属权利也引用了同一个主权。这种情况不应该存在。
需要补充的是,能够申请专利并不代表你不会侵犯用这个申请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新专利包含了前一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未经前一专利持有人许可,仍属侵权。这在法律实践中经常发生。
你仍然需要理解一些基本的概念...
还有问题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