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分案。。。

你好,就你说的,可以提出分案申请。但关于授权后提出分案申请的时间,《专利审查指南》有如下规定: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被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其权利未得到恢复的,一般不得提出分案申请。至于发明人和申请人,当然可以替换。对于记录为变更的项目,提交所需文件并按照相关程序处理变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