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调整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可以通过向税务局登记专项附加扣除,即提供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费用的证明来抵消。而且收入2000以上的员工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在2018的个税改革中,个人所得税法已经将工薪所得个税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月收入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纳税。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财产转让所得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减除费用后的余额。稿酬所得数额应减少70%。

个人将其所得捐赠给教育、扶贫、脱贫等公益性慈善机构,捐赠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慈善事业的捐赠应当在税前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费用,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NPC人大常委会备案。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包括支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和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完成抵扣的,不结转下一年度抵扣。

第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所得的,视同一次性所得;属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收入的,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视同一次。

(二)财产租赁所得,应当是一个月以内取得的所得。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所得为一次。

(四)偶然所得,每次取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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