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条件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在中国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记载于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指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指本实用新型可以制造或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实现为准;必要时,应附有图纸;说明书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有助于理解、检索和审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背景技术;如果可能,并引用反映背景技术的文件;
3)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有益效果;
4)图纸说明:如果手册中有图纸,对手册进行简要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详细说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有必要举例说明;如果有图纸,参考图纸。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将标题写在说明书各部分的前面,除非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可以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以节省说明书的篇幅,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此外,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使用规范的文字和清晰的语句,不得使用权利要求中提到的引文,不得使用商业宣传用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没有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五条下列项目不被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植物种类;
(五)通过原子核变换获得的物质;
(六)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两者结合的设计。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实现为准;必要时应附附图。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对于依赖遗传资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不能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