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不作裁定怎么办?
2015 165438+10月19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1号批指导性案例,其中5 6号指导性案例明确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一审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在后续诉讼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的处理裁判规则。本文梳理了最高法对这一指导性案例的裁定规则和理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相关裁定规则,以及对管辖权异议相关问题的其他司法观点和相关法律依据,供读者参考。
& gt& gt& gt& gt最高法律观
1.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在二审发回重审或者再审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指导案例56号:韩凤斌诉内蒙古九骏药业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
如果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只是在案件二审或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根据管辖不变原则,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裁判的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也未应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在案件二审或再审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根据管辖不变原则,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本案中,九骏药业、云洲商厦在案件经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后,被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仅在一审法院的再审中对其管辖权提出异议。一审时,原告韩凤斌的起诉状被送达九骏药业和云洲商厦。九骏药业、云洲商厦在答辩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表示已接受一审法院的管辖,管辖权已确定。而且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仍然具有程序效力,不可逆。本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虽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但发回重审的案件不是一审案件,案件管辖早已确定。就管辖而言,由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是从当事人起诉开始的,案件管辖的确定应以起诉时间为准。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会因为决定管辖权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起诉状送达被告。被告在答辩期内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表明案件管辖法院已经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不会因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变更、行政区域变更而变更。在管辖权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当事人无权对管辖权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当事人在再审中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无疑会使稳定的诉讼程序处于不确定状态,破坏诉讼程序的稳定和秩序,贻误诉讼,不仅降低诉讼效率,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基于管辖不变原则、诉讼程序的确定性和公正效率的要求,再审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可以不予支持。据此,九骏药业、云洲商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他们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案号:(2013)民在审字第27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直辖市关于发布第11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56号的通知。
2.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内蒙古九骏药业有限公司、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韩凤斌、上海广播电视台、大连红岩大药房有限公司申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再审。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根据管辖不变原则,发回重审的案件管辖已经确定,当事人仍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在审字第27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7期,2013。
3.一审答辩期间,双方当事人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案件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后,管辖权已经确定。即使法院管辖范围内的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也不影响案件的实质性审理,无需移送管辖——北京智扬威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创思生物科技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
裁判要点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列举多个被告,由于一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告的住所地确定管辖。其他被告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果他们在此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由于案件已经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管辖权已经确定,即使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不影响案件的实质性审理,不需要移送管辖。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沈敏字第1364号。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7期
4.当事人无权以自己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宏润金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彭雄魂、宏润集团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案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是否属于被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如果当事人以自己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则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是否属于合格被告,由人民法院实体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34号。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2期。
5.案件受理后,被告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对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有限公司、东风本田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北京鑫盛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裁判要点
对于案件管辖的确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和立案时只进行初步审查,只要相关证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依法决定受理。但受理案件后,被告依法提出管辖异议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对确定案件管辖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和认定。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三终字第2号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
& gt& gt& gt& gt相关案例
1.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将丧失——上诉人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诉上诉人北京三元金安酒店及原审第三人北海仲达集团有限公司案
案件实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属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性质。如果当事人未能在预定期限内行使其形成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将丧失。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重耳字第53号
资料来源:2006年第9期1号商业试验指导
2.原告在起诉时未向法院提交附有仲裁条款的协议,被告在一审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双方放弃仲裁协议,接受法院管辖——福建省厦门奇研工贸有限公司与香港意马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实质:原告起诉时未向法院提交附有仲裁条款的销售确认书,且被告在第一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本案提出异议的,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应当认定双方自愿放弃仲裁协议。
案号:(2008)敏敏终字第63号
资料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0期。
& gt& gt& gt& gt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责令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管辖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后确定管辖的,不得因当事人提出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而改变管辖,但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和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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