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有什么区别?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之间有三个区别:

首先,三者的概述是不同的:

1.竞争性谈判概述:是指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成竞争性谈判小组,与合格的供应商就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咨询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咨询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竞争性谈判概述: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3.公开招标概述: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一定的预定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选定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二,三者的评价不同:

1.竞争性谈判的评估:根据得分从高到低确定供应商的排名。

2.竞争性谈判回顾:根据报价从低到高确定供应商顺序。

3.公开招标的评审:评标是指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行为。评标是采购人的单独行为,由采购组织实施。

在这一阶段,买方的主要任务是审查招标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人员按照一定的方法对所有标书进行比较和评估,要求投标人澄清初评阶段选定的几个标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进行评估并写出评标报告。

第三,三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1.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采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1)政府购买服务。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由于无法提前确定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和数量,因此无法提前计算总价。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以外的建设工程。

2、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

(二)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

(三)符合公开招标标准并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

(四)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

3、公开招标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种类型):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国家重点工程和地方重点工程(《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比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土地复垦的,国土资源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关于招标投标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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