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环境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在智力创造或创新活动中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智力成果权”和“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由发明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电影摄影等组成的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有三个特点:①排他性。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者法律规定,除债权人以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该权利。这说明权利人独占或独占的专有权受到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收”等法定程序,才能改变权利人的专有权。②地域性。也就是说,除非签订了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否则受一国法律保护的权利只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③时效性。也就是说,法律对各种权利的保护都有一定的有效期,保护期的长短可以一样,也可以不一样。只有参加国际协议或进行国际申请,某项权利才能得到统一保护。
日内瓦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
1893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设立的国际局和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设立的国际局联手组成保护知识产权国际联合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其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以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并确保知识产权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中国于1980年3月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6月3日成为该组织正式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等六类知识产权,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发明奖励条例》等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也规定了相关的知识产权。
世界知识产权日4.26
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由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1999的提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第35届大会上通过决议,决定自2001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公约)生效的日子。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环境。
历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回顾
2001今天创造未来。
2002年鼓励创新
2003年,知识产权与我们息息相关。
2004年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
基本常识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创造性劳动所取得的智力成果在科学技术或者文化艺术方面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中国称版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制造商名称、原产国名称和防止不公平竞争。著作权是指某一单位或个人依法享有的印刷、出版、销售某一作品的权利。任何人想要复制、翻译、改编或表演,都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本质是将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对待。
商标权是指国家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保护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是用于区分不同来源的商品和服务的商业符号,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颜色组合或上述元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实行在先申请原则。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技作品的原创者+创造者,是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专利权和专利保护,是指已经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授予专利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享有该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利。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会侵犯其专利权并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双向并行、司法保障”的保护模式。该区域行政保护采取巡逻执法和联合执法的形式,集中打击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严重扰乱专利法制环境的现象。
知识产权的三个特征
1,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只在确认和保护的区域内有效;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即只在规定的保护期内。
环境
所谓环境,总是相对于一个中心的东西。环境因为中心事物的不同而不同,随着中心事物的变化而变化。我们通常所说的环境是指人文环境。人文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自然环境也叫地理环境。指人类周围的自然。它包括大气、水、土壤、生物和各种矿物资源。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自然地理学中,构成整体自然环境的这些因素通常分为五个自然圈:大气圈、水圈、生物圈、地圈和岩石圈。
社会环境是指人类为了不断提高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在城市、农村、工矿区等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长期有计划、有目的的开发,逐步创造和建立起来的人工环境。社会环境的发展和演替受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规律的支配和制约,其质量是人类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标志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从法律的角度阐述了环境的概念:“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和乡村等。”
其他定义:指人类周围的外部世界,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的综合。环境为人类的社会生产和生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丰富的资源和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