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的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节约资源和投资,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7]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项目等部门,对政府出资的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政府投资以外的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一)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和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四)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所界定的特殊设防和重点设防的建设工程。
其中第(二)、(三)、(四)项不论投资来源和出资性质,均属于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规定外,由民间资本、外资和民间组织出资的中小型住房建设不属于初步设计审查范围。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建[2007]86号)中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大、中、小型建筑业(建设工程)和市政建设工程。
第五条下列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程序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理范围和分级审查原则,分别向省、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大型住房建设项目:
(一)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单体建筑;技术要求复杂或者具有经济、文化、历史意义的省级中小型公共建筑,以及高标准古建筑和保护性建筑;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车间;
(二)2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3)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和工厂生活区的规划设计;
(4)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和防护等级为四级以上的附属人防工程;
二、大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
(1)供水工程:65438+万立方米/日及以上净水厂、20万立方米/日泵站及直径1.600毫米及以上管网工程;
(2)排水工程:8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65438+万立方米/日的泵站,直径1.500mm及以上的管道;
(3)燃气工程:10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含各级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压力管网系统全部工程),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人工气源厂,4000瓶/日的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燃气汽车加气站;
(4)道路工程: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立交桥式、双喇叭式、枢纽式等独立立交工程和交通设施;
(5)桥梁工程:单跨40米及以上,总长100米及以上的桥梁;
(六)城市隧道工程(不论规模);
(7)公共交通项目: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快速公交系统(BRT)、电气系统、公共交通车道、公交车站、公交枢纽;
(八)轨道交通项目(不论规模);
(9)环境卫生项目和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焚烧项目,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的卫生填埋场,日处理能力300吨及以上的堆肥项目,日处理能力400吨及以上的转运站,日处理能力5吨及以上的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和医疗废物处理项目。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中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设计规模划分表的规定,分别向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第六条负责受理和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类别、规模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级管理职责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列入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年度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国务院各部委批准、核准的住房建设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超限高层建筑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安全技术审查。
上述由成都市管辖的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审查。除超限高层建筑和部分技术复杂、单体建筑体量巨大的建筑外,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成都市组织审查。
(三)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第(一)项规定情形以外的其他大型房屋建筑和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中,使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专项资金的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和固体废物处理工程,应当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技术复杂或者采用专有技术,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市(州)不方便组织专家评审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政府出资的中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和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同级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其中,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范畴、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除桥梁以外的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不超过概算的前提下,可以不再组织初步设计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审核等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规模和范围,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初步设计审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燃气等相关部门和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力、道路、桥梁、园林、岩土、造价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织进行。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
属于民间资本、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领域和大型房屋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
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市政道路、城市管理、给排水、燃气等主管部门和专家根据项目类别进行审查。
参与评审的部门和专家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专业确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详见附表1)
《四川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依法提供相关行政批准文件:
1.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表格)(需2份,其中,评审会提供1份,备案1份,下同)。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和材料、规划建筑红线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4.建设项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类别、规模、范围内必须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或者备案文件,涉及消防(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供水、空管、地铁、风景名胜、通航等内容的,必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或者备案意见。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突破、扩大法律法规规定的类别、规模、范围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提供上述相关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提供符合工程建设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份);
2、依法属于特殊安全类别(一类)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一式2份);
3、属高层建筑工程的,需提交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一式2份);
4、应进行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需提交专项论证意见(2份);
5、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概算等。).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选择A3或A2图纸进行装订。(2份以上初步设计文件,特殊项目另行决定)
第九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的需要,符合不同专业、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标准和要求,其中,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项目等部门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组织专家形成由专家签署的专家组书面审查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和专家组的正式书面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根据项目类别确定审查部门和专家,并与建设单位确定审查日期。
(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省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初步设计审查专业需要的,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邀请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
专家组由各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根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所涉及的专业要求确定(7个及以上大型建设项目)。专家组遵守评审回避制度,兼顾就近原则。
(三)在审查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之前,将会议通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建设单位的初步设计文件发送给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专家组。专家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据法律和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明确初步设计审查的结论:审查批准、修改后审查批准、重新编制送审。
(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组织审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参评单位和专家组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初步设计审查档案资料。其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单位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及相关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技术文件;
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原件(参加审查的有关部门、专家和勘察设计单位人员签字);
4、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总结意见(原件):
(1)参与评审部门和单位的书面评审意见;
(2)专业专家评审意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档案材料。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主要指标符合总建筑面积规模、总投资预算、城乡规划许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类别、规模和范围内,初步设计是否落实,是否符合消防、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中的要求。
(二)民间资本、外资和民间组织出资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主要指标是否符合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总建筑面积规模,以及城乡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规定的土地用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类别、规模和范围内,初步设计是否落实,是否符合消防、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中的要求。
民间资本和外资建设项目不审查投资概算和投资建设标准,主要对初步设计是否执行国家工程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安全技术审查。
(三)设计单位是否依法严格执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
(四)重点审查初步设计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结构安全、建筑节能、无障碍建设标准,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的实施情况;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施工领域各专业相关法规、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学校建筑、医疗建筑、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宾馆、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以及地震后容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科学实验建筑等特殊设防建筑,要重点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标准是否严格执行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曾经加强其抗震措施的强制性规定。
(五)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是否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六)设计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是否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广的范围,工程类别和规模是否有应用实例;根据项目的行业特点,审查初步设计中工艺和设备选型的合理性和先进性。
(七)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分析,是否安全可靠。
(八)工程预算是否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现行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编制,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书面答复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存在不合理审查意见的,设计单位应当书面提出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依据和不采纳意见的理由。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查答复,审查施工图是否执行初步设计审查答复。
第十四条省、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整改:
(一)设计依据明显错误且设计依据的标准规范无效、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国家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有重要遗漏、缺项的;
(三)不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的技术、设备或材料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四)政府资助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存在严重超概算、超预算等不合理问题的;
(五)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按照法律和标准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的,或者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其中,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投资来源构成、建设规模、城乡规划许可等主要内容的修改,应当分别经发展改革、财政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重新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报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但未报送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进入施工图审查程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类别、规模和范围,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对初步设计批准文件进行审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暂停申请施工许可,要求整改并告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未申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要求并告知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规定接受委托的,依法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审查完成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依法归档下列文件,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档案:
(一)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备案材料。
第十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平台。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应当从长期从事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的专家中遴选,并对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及时补充或者调整入库专家。
第二十条组织和参与涉密项目初步设计的部门、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的规定。设计审查中涉及的所有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依法收回并保存。
第二十一条对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 12 1起施行。
附表:1。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略)
2 .四川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