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哪些费用不得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与R&D费用扣除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应用
申请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转让、捐赠、并购,或者通过独占许可五年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当年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R&D人员占当年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取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人文社会科学除外),创造性地应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者实质性地改进技术和产品(服务)而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中国企业发生的R&D费用总额不低于R&D费用总额的60%。企业注册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额和总资产增长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天津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1)企业未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企业近三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捐赠、并购,或者通过五年以上独占许可,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形成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五)企业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注册不满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六)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健全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准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认证(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员工人数、学历结构及R&D人员占企业员工比例的说明;5.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验证的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的说明(实际使用年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使用年限为准),
开展研究和开发活动;6.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验证的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使用年限不足三年的,为实际经营年限)和技术收入。
(申请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由申请人按隶属关系向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津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四)职工人数、学历结构及R&D人员在企业职工中的比例;(五)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
R&D费用范围:
允许企业从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中规定的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
(a)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与R&D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书籍和资料、资料翻译费。
(二)在R&D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直接从事R&D活动的在职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
(四)专门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R&D活动的软件、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设备的开发制造费用。
(七)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
(八)研究开发成果的论证、评估和验收费用。
R&D费用核算基本要求:1。企业未设立专门的R&D机构或者企业R&D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当分别核算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准确合理核算各项R&D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扣除。2.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规定的项目,准确归集和填报当年可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发费用不真实或资料不完整的,不得扣除研发费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次研究开发活动的,应当按照不同的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条例》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也不得纳入研究。
调查开发成本。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程序要求: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独立、委托和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和研究开发预算。(二)独立、委托和合作研发机构或项目团队的建立情况及专业人员名单。(三)当年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四)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关于设立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决议文件。(五)委托或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有效性、研究报告等信息。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在年中预缴所得税时据实扣除,年终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R&D费用的扣除方法:
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项目R&D费用:65,438+0。对符合上述条件的* * *企业联合开发的项目,合作各方应按照规定自行计算扣除R&D费用。2.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开发的R&D费用符合上述条件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加计扣除。对于委托开发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R&D项目费用明细,否则,不得扣除委托开发项目费用。
资本化R&D费用:企业根据财务核算和R&D项目的实际情况,将发生的R&D费用受益或者资本化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计算扣除:1。R&D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且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按照R&D费用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R&D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三。天津滨海新区的税收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并经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出口加工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企业,继续执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可减按l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优惠政策重叠的情况下,企业选择适用其中一项,两项或两项以上优惠政策不能叠加。
(二)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天津滨海新区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按现行规定计提折旧。
在此基础上,折旧年限缩短不超过40%。具体实施口径如下:
1.折旧年限缩短40%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在2006年7月1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和2006年7月1以前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其中,企业在2006年7月1日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除外)应为
2.折旧年限的“现行规定”是指财政部颁布的不同行业的财务制度和企业正在执行的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企业在2006年7月1之前,已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散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规定的减少固定资产折旧余额法或年限总和法,不得变更为缩短折旧年限法。
3.对2006年7月1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除外),企业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减少余额或累计年限方法中的一种,不得重叠。上述方法确定后,以后年度不得随意调整。
4.企业可以在不超过40%的范围内选择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比例。比例确定后,以后年度不得随意调整。企业也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选择部分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范围确定后,以后年度不得随意调整。
(三)关于缩短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
对天津滨海新区企业转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摊销年限基础上缩短不超过40%的摊销年限。但是,协议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寿命进行摊销。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的具体范围,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第1项的规定执行。
(四)税务机关缩短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摊销)期限,采取事后备案管理方式或要求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表中注明的,不予批准;通过建立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五)本通知适用范围限于天津滨海新区所属的塘沽、汉沽、大港三个生态城区和先进制造业产业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区、滨海化学工业区、空港工业区、海港物流区、滨海中央商务区、滨海休闲旅游区七个功能区。
四、研究开发机构购置设备的税收政策
外资R&D中心按照《科学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免征进口税收。根据成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2009年9月30日及之前成立的外资R&D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R&D费用标准:(1)新设立不到两年的外资R&D中心,作为独立法人,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部部门或分支机构,其在R&D的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2)
设立两年以上的外商投资R&D中心,企业R&D资金年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 .专职研究和实验开发人员不少于90人。3.成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65,438+00万元。
(二)2009年6月5日+10月5日(含)以后设立的外资R&D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1.R&D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部部门或分支机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2 .专职研究和实验开发人员不少于150。
3.成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二。适用购买国产设备增值税全额退税政策的内外资R&D机构包括:
(一)《科学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二)《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研机构和学校。(三)按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