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
法律分析: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协作中心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不保留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协作中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监督商品或者服务能力的组织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