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客体

法律主观性:

专利保护的客体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实用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组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组合为基础,提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法律客观性: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动植物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核转化获得的物质等不授予专利权。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成员不得对人体或动物体的诊断、治疗和手术方法,以及产生除微生物以外的植物或动物的生物过程授予专利,但生物和微生物过程除外,这基本上属于生物过程,但成员应规定植物品种应受到专利或一种特殊有效的制度或通过两者的综合应用来保护。中国专利法的规定与Trips协议中专利保护的最低要求是一致的。中国专利法不授予违反国家法律、社会道德或损害公众利益的发明专利权。在这方面,《Trips协定》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7条第2款规定:“如果有必要防止在其领土内对下列发明进行商业利用,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只要这不仅仅是因为这种利用为其法律所禁止,成员不得授予这些发明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