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和假释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况?
2065438+2004年2月,中央政法委规定,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减刑后最低刑期不低于22年。
情况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分为减刑和非减刑两种。减刑的对象和限制条件与减刑相同,但实质条件不同。对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以上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只要具备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对象。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畴。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的惩罚;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都是剥夺自由。可见,我国刑法中的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在刑罚执行上有别于其他减刑制度。
在其他刑罚的执行中,也存在死缓、减刑等减轻处罚的问题。如前所述,死缓减刑是由于罪犯在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所以刑罚类型发生了变化,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这种死缓减刑虽然也具有减刑的性质,但它是死缓制度的内容之一,不同于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当然,死刑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视为减刑。
罚金刑在执行中是否也涉及减刑?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拒的灾害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但是,这种罚金的减轻并不是因为罪犯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是根据其实际承受能力采取的变通执行措施。此外,剥夺政治权利在执行中也有减刑的问题。我国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改为三年以上不满10年。但这只是随着主刑的减轻对附加刑的调整,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减刑。
物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性条件根据减刑的类型而有所不同。
“能够”减刑的必备条件是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一般来说,罪犯在狱中的悔罪表现和立功表现是统一的。但是,有些罪犯表现出悔罪而没有立功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没有突出的悔罪表现。刑法规定,悔罪或者立功都是减刑的条件。罪犯只要有其中一条,就可以减刑。当然,如果你既有悔罪表现,又有立功表现,可以在法定减刑限额内给予较大的减刑。
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罪犯减刑必须具备的实质条件。只有满足这个条件,才能减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只能适用于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这是适用减刑的一个基本要素。之所以称为实质要件,是由我国减刑的目的和宗旨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适用减刑的目的是通过肯定罪犯的改造成果,鼓励他们继续努力改造,逐步减轻甚至消除罪犯的主观恶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罪犯的主观恶性是否减轻甚至消除,取决于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因此,我国刑法只把罪犯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作为减刑最根本的实质性要件。我国学者也将这一条件称为主观条件,指出罪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必须真正悔罪或有立功表现,这是减刑的主观条件。从减刑制度的立法目的来看,减刑本身旨在利用刑罚评价手段的权威力量,肯定罪犯已有的改造成果,引导和激励他们继续努力,同时通过榜样的力量鞭策其他罪犯,促进全体服刑人员的进步。这种主观条件的提法,说明悔罪是犯罪人主观恶性的降低,有一定的依据。但悔罪和立功都是犯罪分子的客观表现,称为主观条件,容易引起误解。为此,我们倾向于将法律要求的悔罪或者立功作为减刑的实质条件。
极限条件
减刑界限是指减刑后罪犯实际应当执行的最低刑期。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的限度是:减刑后实际刑期,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不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限制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自缓期执行期满后,不得少于二十五年,自缓期执行期满后,不得少于二十年。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规定三类罪犯被判处死缓后,减刑后最低刑期延长5年,最低不少于22年。
刑法之所以规定减刑的限度,主要是因为要保证刑法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刑法的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统一。虽然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会强调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实现,但我们不能为了单纯追求一个目的的实现而忽视甚至牺牲另一个目的的实现。减刑制度对于罪犯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尽快消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而达到刑法特殊预防的目的具有重要作用。
但如果不限制减刑,只对罪犯判处较短的刑期,必然会降低刑事处罚的威慑力,削弱一般预防的效果;而且刑法的执行时间太短,无法消除犯罪分子的主观不良意图,最终很难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另外,允许无限制减刑也不利于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要理解减刑的界限,就要科学界定我国刑法第78条中“实际执行的刑期”的含义。对此,理论界一直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的时间;有人认为,实际执行的刑期不仅包括在监狱服刑的时间,还包括判决前的羁押时间。
功勋表现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但“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的”,被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刑。
认定“发明创造”最重要的依据是获得国家专利认证。因此,发明创造并获得国家专利认证是法院决定是否给予减刑的依据之一。
同时,就监狱发明的种类而言,几乎所有服刑人员的专利都是实用新型专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种类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就科技含量、技术要求和审查认证程序而言,发明专利最难申请,其次是实用新型专利,相对容易。上述南勇、梁建兴、楼伟刚、陈建平的专利均为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区别,在定义上,实用新型专利又称为小发明或小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其组合所提出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的技术方案,属于成本低、开发周期短的小发明。发明专利是指发明人利用自然规律,为解决特定问题而提出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是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注重产品的实用性。发明专利是一种技术方法,重在创造性。
就审查程序而言,国家对实用新型专利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即由审查委员会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以及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进行审查,通过初步审查即可授权。在初审阶段之后,还有发表阶段和实质审查阶段。实质审查时,将综合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他实质性条件。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定刑期,因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而提前有条件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适当运用假释可以有效地促使罪犯服从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回归社会,有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规则
规则
纵观世界各国的假释条例,大多数国家对假释适用对象没有限制,但也有一些国家对假释适用对象有限制。例如,意大利刑法明确规定,犯有玩忽职守罪、财产罪、伤害罪等的犯罪分子。不准申请假释;在苏俄刑法中,假释适用的对象受到特别危险的累犯和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不适用假释的规定的严格限制,大大缩小了假释的适用范围。在中国,79部刑法对犯罪的性质和犯罪人的类型没有限制。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 10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对罪行严重的反革命罪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累犯、累犯的减刑假释,主要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在此司法解释基础上,1997刑法第81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故意伤害除外)等暴力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除外)的罪犯,不得假释”。这是新刑法对假释对象的明确限制。
适用条件
情况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律客体
不是所有的罪犯都能申请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故意伤害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假释是对罪犯的有条件提前释放,同时国家不排除继续执行未执行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罪犯。
(二)法定的实质性条件
罪犯自觉遵守监管,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没有重新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必要或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准则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除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犯罪时的年龄、身体状况、人格特征、假释后的生活来源、监管条件等综合考虑。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必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为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可以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犯的假释标准。
二是对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的假释。
(三)刑罚执行的法定时间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部分刑期的罪犯。《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超过十三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免除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拘役和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罪犯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为了使假释制度的适用具有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还规定,有特殊情况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以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有突出立功表现的;
(二)罪犯基本丧失行动能力,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危害社会的;
(三)罪犯有特殊技能,为有关单位急需的;
(四)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要个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初犯、累犯和犯罪集团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
(五)为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政策,犯罪时未成年的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
(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于一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的罪犯,应当适用假释;
(7)其他特殊情况。
(四)不适用假释的情形。
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1)对于累犯,无论判处何种刑罚和刑期,都拒绝假释。
(二)犯有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除了上述罪行,“暴力犯罪”还包括对人行使有形权力的其他罪行,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飞机等。
(三)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刑期不足10年,也不得假释。
此外,法律对假释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罪犯被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裁定假释。
刑法修正案八对假释的相关修改
十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的,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予以公告。”
18.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监督管理的规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的刑期。”
(注)与修正案八相抵触的规定,按照修正案八执行,执行刑法第2011号修正案八。
刑法修正案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原判刑期的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所谓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有特殊需要的情况。
2.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3.罪犯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对第十六条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