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阅欧洲专利的几个问题

欧洲专利局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于1978正式成立的政府间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欧洲专利的申请、批准和授权。欧洲专利申请的突出优点是以一种语言(英语、法语和德语中的一种)提出欧洲专利申请,通过申请、审查和授权程序获得欧洲专利后,在所有成员国和延伸国启动生效程序后,即可获得同一个国家的专利保护。按照目前的情况,欧洲专利可以同时在36个成员国平等保护。有两种申请方式:一种是直接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有优先权或无优先权);另一个是PCT国际申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申请欧洲专利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欧洲专利公约”和“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一、欧洲专利申请的一般流程

(1)提交欧洲专利申请

任何自然人和法人或相当于法人的组织都可以申请欧洲专利,无论其住所和国籍如何。欧洲专利申请可以向位于慕尼黑的欧洲专利局总部或其位于海牙的分支机构提交;或者按照缔约国的法律,向该国的工业产权局或该国的其他主管机关,例如,向德国专利局和法国专利局提出欧洲专利申请。申请所需文件:作为欧洲专利申请,应包括:1。请求;2.至少一个指定国家;3.申请人信息;4.说明书和图纸(如有必要);5.一项或多项索赔。6.总结。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文件中写明优先权日和在先申请的提交国。优先权号和优先权文件应在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提供给欧洲专利局。申请费: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后,自申请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正式费用。如果没有及时缴纳申请费,可以在收到欧洲专利局发出的相关通知后一个月内缴纳,但要缴纳一定的滞纳金。

(2)欧洲专利申请的检索和公布

如果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欧洲专利局将发出受理通知书,给出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如果申请费已及时缴纳(自申请日起一个月内),提交的申请将进入正式审查阶段。形式审查有缺陷的,专利局将发出书面修改书,通知申请人(代理人)改正缺陷。形式审查通过后,欧洲专利局检索部将对提交的申请进行检索,并作出检索报告。2005年7月1日之后提交的申请还附有书面意见,称为扩展检索报告。一般在申请日(优先权日)后16个月收到检索报告后,申请人可以根据检索报告中引用的对比文献判断所提交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从而决定是否进行后续程序。申请人也可以在收到检索报告后根据检索报告的内容修改申请文件。

欧洲专利申请将在申请日(要求优先权时最早的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检索报告有时与公开文本一起公开,有时单独公开。公开文本有几种:如果欧洲检索报告与申请说明书一起公开,则文件的扉页标有a 1;如果欧洲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是单独公布的,则扉页上标明A2;单独公开检索报告时,在扉页上标注A3。公布的欧洲专利申请将在欧洲专利注册处注册。登记册向公众开放,公众也可以通过欧洲专利局的网站查阅公开文件。已公布的欧洲专利申请可以获得临时保护。如果申请人希望在指定国家获得临时保护,必须提交指定国家官方语言的声明译文。

(3)欧洲专利的审查和授权

欧洲专利申请在申请的同时自动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但审查费和指定费应当在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缴纳。缴纳审查费后,申请将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欧洲专利授权的标准是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用途的要求。

欧洲专利局审查员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和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当审查员发现该申请不能被授权时,将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一般在交纳审查费后1-2年内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回复审查意见的期限为四个月。期满不能答复的,申请人可以在答复期限前请求延期。答复期限可延长两次,每次两个月。回复初审意见时可以修改申请文件。如果申请人对审查意见的答复或修改后的文件仍不能消除审查员不能授权的观点,申请人可以要求参加口头审理,并亲自向负责审查申请案件的审查员(一般为3人)陈述意见。审查的结果是批准或拒绝。收到驳回通知后,申请人可以向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当一项申请经审查可以被授予专利权时,审查员将通知申请人支付授权和公布费,同时授权的权利要求书应被翻译成另外两种官方语言。然后,欧洲专利局会发出授权决定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授权日期,即欧洲专利公报公布的日期。欧洲专利自专利公报公布之日起生效。

(4)异议期

自欧洲专利授权公布之日起九个月内,公众可以对授予的专利提出异议。提出异议请求时,应当交纳异议费,并提交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确凿证据。异议结果有三个:1。如果异议成立,被授予的专利权将被取消。2.异议不成立的,专利权继续有效;3.授权专利修改后有效。在异议期内对授权专利进行修改的,修改后的授权专利将重新公布,申请人应当支付重新公布费。如果不及时支付公布费,专利权将被宣布无效。异议期结束后,欧洲专利在欧洲专利局的手续全部结束,后续的专利保护事宜由各指定国的国家主管单位(如专利局)根据本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专利权人可以在各指定国启动被授权专利的保护程序。具体来说,需要在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各指定国国家主管单位(如专利局)提交指定国官方语言的专利说明书译文,并缴纳各指定国规定的相关费用。授权后,欧洲专利在各指定国的保护相对独立,专利在各指定国的保护和侵权诉讼按照国内专利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如果在授权公告后的三个月内未在指定国家提交官方语言的授权说明书,则该欧洲专利在该指定国家无效。欧洲专利在20个指定国家的保护期为20年,从欧洲专利申请日算起。

第二,PCT申请进入欧洲地区的特殊要求

时间限制: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的时间限制是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365,438+0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PCT申请直接进入某个国家阶段,而不是欧洲阶段,则应根据各国的入境时限要求办理入境手续。

文件要求:如果PCT申请语言不是欧洲专利局的三种官方语言(英语、德语和法语)之一,则应提交PCT申请文件的所有译文。必须提交在国际舞台上所做的修改和相关说明的译文。未提交修订译文将被视为放弃修订文本。应当向欧洲专利局提供国际局的书面意见及其答复、国际阶段的变更信息、专利检索报告及其附件、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及其附件(如有)。如果提交的文件和缴纳的费用符合欧洲专利局的相关要求,后续的审查程序与普通欧洲专利申请相同。

三。欧洲专利申请所涉及的费用

(1)公务费用

对于一项普通的欧洲专利申请,如果在公约规定的期限内准确地提交了文件和费用,并且在期限届满时没有因文件或费用逾期而产生的滞纳金和其他问题,则所需的官方费用为:申请费、检索费、指定费、权利附加费、审判费、维持费、授权费和年费。

(2)代理费

申请欧洲专利的另一项费用是代理费,包括国外事务所的代理费和国内代理机构的代理费。外国事务所的代理费包括准备申请文件费、翻译费、回复审查意见费以及传真、邮寄、复印等杂费。外国公司的代理费因公司而异。有的费用是固定的,有的是按工作时间计算的,不确定。国内代理机构的代理费包括联系国外事务所、准备申请文件、翻译文件、传递文件、时限监控、提醒和其他杂项费用。国内代理费各代理机构不一样,有的是一次性收费,即从提交申请到收到授权通知或驳回通知之间收取一笔费用,之后再根据情况收取费用。有的按实际费用收取,即在每笔国外代理费的基础上再加一定的国内代理费。如何收取费用由申请人和国内代理机构协商确定。

四。对国内申请人的建议

如果有值得保护的发明,想在欧洲不同国家得到保护,作者提供以下选项:1。先在中国申请一项发明专利,将作为优先权的基础,在优先权期限内直接申请一项欧洲专利。2.如果想在欧洲国家以外的国家获得保护,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PCT国际专利申请,然后进入欧洲阶段。3.直接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然后进入欧洲阶段。

第一种方式的优点是可以快速获得欧洲的专利授权,成本低。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的好处是可以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哪些欧洲国家(从优先权日起31个月)会受到保护,但缺点是PCT的国际阶段要花一些钱。

申请欧洲专利需要一定的费用。在整个申请到授权的过程中,欧洲专利局和各个指定国家的官方费用是相对确定的,但是整个过程中的代理费是不确定的,而且变化很大,这就要求国内申请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要非常谨慎,要找有丰富国外代理经验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这类代理机构一般都有长期稳定可靠的国外合作伙伴,收费合理,可以在低收费的基础上为申请人争取最大的保护范围,真正达到申请欧洲专利,在指定国家获得专利保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