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申报审批?

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现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在福建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注册一年以上,持续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并结合本细则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需要国家减按15%税率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接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评审),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三)协调解决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关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发改、经贸、外经贸、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的申请和评审要求,组织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家评审和评审调查。

(二)负责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立和维护。根据工作指南规定的专家条件和要求,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中遴选从事重点领域相关技术的研究型、应用型高级技术人才,建立专家库,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指导和监督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核,记录认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并根据工作指引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负责组织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管理的宣传和培训。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省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转让、捐赠、并购,或者通过独占许可五年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当年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R&D人员占当年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取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人文社会科学除外),创造性地应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者实质性地改进技术和产品(服务)而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中国企业发生的R&D费用总额不低于R&D费用总额的60%。企业注册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其技术性收入之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额、总资产增长等4项指标按工作指引要求计算,加权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第三章鉴定程序

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括企业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审查认定、公示和颁发证书。

第八条企业申报

(一)企业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进行自我评价,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以下简称“管理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登记;

(二)企业自行选择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

(三)企业申请认定,向当地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

3.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使用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使用年限计算)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4.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使用年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使用年限为准);

5.技术创新活动的证明材料:

知识产权证书,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不单纯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设计(主要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方法研究开发获得的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独家许可协议;生产批准;新产品或新技术的证明材料(或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的证明;环境保护合格证书;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职工人数、学历结构及R&D人员在企业职工中的比例,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申请材料的审核

各区市科技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并汇总至办公室;告知申请材料齐全的企业按要求从“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企业,应一次性通知其在申请截止日期前补充材料。

办公室组织对各区市科技局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者进入专家评审,形式审查不通过者退回市科技局,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办公室再次对补充材料进行了正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企业,补齐材料后提交下一批次。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四批。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最后一天为办公室接受市科技局每批推荐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根据企业申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可增加认定频次。

第11条专家审查

办公室根据企业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进行评审。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申报的R&D项目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南的要求进行评审,对企业的R&D活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主营业务进行评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综合评价表》,向领导小组提供意见。

第十二条审查和确定

办公室对专家评审结果和中介机构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确定公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对专家评审结果或专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成员单位应共同赴现场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和审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证书的公布和签发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办公室填写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管理工作网”上公布认定结果,领导小组颁发加盖省级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由办公室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领导小组裁定。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证书颁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第四章审查、修改和撤销

第十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期满,获奖单位可申请复审,逾期不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动失效。每年评审四批,评审申请材料的受理和推荐程序按照本细则第八条执行,评审申请材料的受理时间按照本细则第十条执行。

第十六条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申请材料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

3、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4.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验证的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5.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证的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第十七条复审的重点是本规则第六条第(四)项。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进行公示和备案,并由领导小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对申报材料有疑问的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对原始材料进行核实,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经评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复检有效期届满后,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重新认定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高新技术企业如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工作变动等)),应在15日内通过市科技局上报至办公室;变更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从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重新鉴定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至第十三条办理。

第二十条高新技术企业如需变更名称、地址等。,需提供工商、外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答复,并报市科技局核实。领导小组予以确认,经公示备案后换发证书,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一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主管部门审议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偷税、骗税受过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处罚。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5年内不再受理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第五章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经认定(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年度起,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经审查,他们认为该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提交领导小组审核。复审期间,企业可能被暂停享受减免税优惠。复核结果显示,企业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应按原审批时间恢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六章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研究开发费用应当按年度和项目收取。R&D项目的确认和R&D费用的核算应符合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的要求,企业应按年度分项目如实向中介机构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和原始凭证。

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始凭证和财务报表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出具鉴证意见。

第二十六条经自评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可向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其名称。

中介机构接受企业委托时,应当及时、准确、优质、高效地为申报企业提供服务,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费用和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并据实出具审计报告。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参加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核的资格,并在“管理工作网”上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南》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