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专利申请需要注意什么?

第四十四条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事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的规定。

(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陈述意见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要求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五十三条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有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不能获得专利权的;

(二)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或者分案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