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等原因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临时出境的,不扣除天数。

前款所称临时离境,是指每次不超过30日或者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0日的离境。第四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中国境内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的所得;中国境外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来源于中国境内:

(一)因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不满5年的个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五年以上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七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和场所负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受雇或者受雇有关的收入。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在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餐饮业、服务业、修理业和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2.个人取得许可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 .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和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小时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修、安装、绘图、化验、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课、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塑、影视、录音、录像、表演、演出、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等活动取得的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将其作品在图书、报纸、期刊上发表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商标、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使用权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辆、船舶和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份、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中奖、中奖、彩票中奖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第九条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第十条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标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票面金额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