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资助资金如何核算?
这是政府补贴。在会计核算中,政府补助分为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和收入相关政府补助。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为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而取得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当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以后期间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发生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应将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转入当期资产处置期间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2)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以外的政府补助。
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未来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在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入,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所得税方面,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专用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者具体的管理要求;
(三)企业应当单独核算资金和用资金发生的支出。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用于支出的资产折旧和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五年内(60个月)未发生支出且未返还给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资金后第六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总和;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财政资金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