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专利法的特点
德国专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采取延期审查制度。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7年内,专利局只有在申请人或第三人提出请求后,才会进行新颖性检索和实质性审查。但是,检索不是实质审查的前提条件,可以不提出检索请求而直接进行实质审查。7年内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专利申请视为自动撤回。
专利审批分两步走。实质审查通过后,专利局“暂准”专利并公布;发布后3个月内,任何第三方均有权提出异议。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该专利将被“正式批准”。
德国的专利法也对植物新品种和栽培方法给予专利保护。
实用新型实行的是注册制而不是审查制,只要其申请文件齐全,并且在实用新型法的保护范围内,就可以受到实用新型的保护。
在德国不受实用新型保护的有:制造方法、不可移动的物体(建筑物)、图表(图案、图片)、流体、粉末、动植物品种、珠宝、食品、药品、电路、完整的工艺流程装置等无固定形态的物体。实用新型的保护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与专利一起申请。本实用新型有效期为3年,可延期一次,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