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专利审批程序中涉及的各种法律手续

申请人申请专利后,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或者专利局的通知办理各项手续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手续的形式

申请人在审批程序中向专利局办理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目前,专利局制定的请求书共有36种。除了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设计图纸或者照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三类10种申请表格外,常用的手续有:专利授权委托书、请求减费、要求提前公布声明、实质审查请求、补正、意见陈述、请求恢复权利、请求延长期限、请求复审等。

手续单应按填表说明正确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一份程序表只允许一项专利申请有一个程序。

没有统一格式的,除申请人希望说明或者请求的内容外,还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并写明该程序所针对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提交的文件的顶部应当尽可能冠以适当的标题。比如发明人要求不公开姓名,可以在提交的请求书顶部写上标题“发明人请求不公开姓名的声明”,然后写明涉案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再写明声明的内容,当然最后还必须由发明人签名。

2.提交手续表格

除另有规定外,办理各种手续的表格或文件应一式两份,一份为正本,一份为副本。手续提交或邮寄到专利局受理处后,受理处打日期孔并核实登记后,将其中一份作为回执凭证退还申请人。如果申请人亲自将文件提交或发送给审查员,或者发送给专利局的其他部门或个人,则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收件人将文件转发给受理办公室办理接收手续。移交到受理处的文件,如果信封已经打开,移交日期为办理手续日期。所以为了不耽误时间,申请人不要把申请发给个人。

根据实施细则,一封信函只能包含相同的申请文件。因此,如果申请人同时办理几项手续,除非是同一份申请文件,否则不得用同一封挂号信寄出。当面递交手续时,涉及几个手续的,应当写明,不得将几个手续钉在一起。向专利局邮寄文件时,同一专利申请的几个程序文件可以放在一封挂号信中,但要有文件清单,不能将几个程序文件钉在一起。

3.费用和手续期限

办理手续需要缴纳费用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后,手续方可生效。例如,如果您要求更改已记录的项目,您应同时或最迟在一个月内支付已记录项目的更改费。申请人逾期未缴纳相关费用的,视为未提交变更申报手续。申请人缴纳手续费的,应当写明申请号、申请人姓名、费用用途、金额以及付款人的地址和姓名。

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有期限的程序,必须在期满前完成,逾期的程序无效或者视为未提交。邮寄文件的,以办理手续的日期为邮寄日期,当面交付文件的,以办理手续的日期为付款日期。办理手续涉及费用的,申请人还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缴纳规定的费用。

4.填写表格的基本要求

手续表格从记载事项开始(即申请的申请号、申请人、发明名称和专利代理机构等。),并应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完全一致。发明人、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因各种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专利局办理变更记载事项的手续,不得自行变更其他程序性文件中的这些事项,致使手续无效或者视为未提出。例如,申请转让后,申请人变更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受让方擅自在实际审理请求的申请人栏填写了自己的姓名。由于申请人变更手续尚未完成,实审请求自然无效,故实审请求视为未提交。

申请人在办理各种手续时应提出明确要求,不得使用含糊不清或带有先决条件的语言。

不得有针对专利局工作人员、申请人或其他人的攻击性和诽谤性语言,或任何与程序本身无关的内容。专利局工作人员的意见,或专利局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应分别向专利局监察处、处长或党的纪律检查部门报告。如果程序文件中有上述内容,则应删除。不同意删除的,该程序视为未提出。

5.证明和签名

各种手续要按规定签名,签名要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完全一致。实际审查中,签名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不一致。

涉及权利变更的程序,如: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时,应当由所有申请人签名盖章;其他手续可凭申请人代表签字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办理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手续中需附具体证明文件或附件的,证明文件或附件应为原件或复印件,不得使用复印件。如果只有一份原件,可以用复印件,但同时需要附上公证处出具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6.手续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提交的手续一经专利局批准(其中部分需要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手续生效后,申请人不得要求撤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