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专利技术的个人所得税

法律解析: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特许经营取得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为:纳税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奖金。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授予的;

(二)国家发行的国债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和救济费;

(五)保险赔偿。

(六)复员军人、复员费、抚恤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置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退职费、退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应当免税的驻华使馆、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签订的国际公约、协定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NPC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