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实践培训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适应专利制度和专利代理工作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专利代理人的执业培训,提高专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更好地服务社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利代理人执业培训年度计划,确定培训内容,确定承办人,并将培训计划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培训主管部门备案。培训组织者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公布每期培训班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主办单位。第三条在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职或者兼职代理工作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定期参加实践培训。
专利代理机构每年应当有至少三分之一的代理人参加实践培训。参加培训的记录是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和专利代理人职称评定的必备条件之一。第四条实践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专利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第三,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
第四,专利诉讼;
五、文献检索和信息服务;
6.专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七、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
八、涉外专利代理业务;
九、其他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人可以根据年度计划选择参加合适的培训班。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为所有专利代理机构统一发放《专利代理人执业培训记录簿》。记录本用于记录和证明专利代理人的执业培训情况,是各专利代理机构参加年检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第六条新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应当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期间参加专利代理人培训班。
培训内容包括:
1.专利代理实务;
二、专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专利代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4.其他专利代理业务。
未参加上岗培训班的,不能取得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