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权的几个问题~ ~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发明人或其受让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特定发明的专有权利。我国于1984颁布了专利法,于1985颁布了实施细则,对相关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专利权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专利权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使用物质技术条件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如试验员、画图员、机械加工员等。都不是发明家或设计师。其中,发明人是指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完成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发明是智力劳动的结果。发明创造是事实行为,不受民事行为能力限制。因此,无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自己的发明创造,就应当被认定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包括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和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不是由本单位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由两个以上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完成的,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称为* * *共同发明人或者* * *共同设计人。* *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归* * *所有。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主体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属的单位。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所说的“单位”包括国内各种所有制类型和性质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在劳动关系方面,既包括固定工作单位,也包括临时工作单位。职务发明分为两类: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三种情况:(1)在自己工作过程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完成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辞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本人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第(三)种情况,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构成职务发明创造:一是必须在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从原单位辞职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发明创造;二、发明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2.发明创造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不对外公开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技术资料。一般认为,如果在发明创造过程中使用了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着不可缺少的决定性作用,可以认为是主要利用了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果只是利用了少量的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与完成发明无关,则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本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从其约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即发明人、设计人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和相关专利文件中声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单位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放弃。三、受让人是指通过合同或者继承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后,如果取得了专利,那么受让人就是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专利权的新主体。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另一个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双方约定发明创造专利权申请属于委托方的,按照其约定,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没有约定,构成委托开发的,专利申请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受托人所有,但受托人可以无偿实施该专利技术。受让人取得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后,不成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而丧失其特定的人身权。从专利利用权的角度看,受让人也保护专利利用权的受让人,即通过合同取得专利利用权的法人或个人,包括独占许可人、独占许可人和一般许可人。4.外国人外国人包括自然移民和具有外国国籍的法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享有与中国公民或者单位同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可以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申请专利,但是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新修订的专利法有变化。最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后,以新修订的专利法为准。

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是指依法应当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专利法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在特定技术领域应用和结合自然规律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所以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根据专利审查制度的规定,发明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可以是原创发明,也可以是改进发明。产品发明是关于新产品或新物质的发明。这种产物或物质在自然界从来没有过,是人们利用自然规律作用于具体事物的结果。如果一件物品完全处于自然状态,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加工或改造而存在,就不是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产品发明,不能取得专利权。方法发明是指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方法和步骤的发明。可以申请专利的方法通常包括制造方法和操作方法。前者包括产品制造技术和加工方法,后者包括测试方法和产品使用方法。改进发明是在现有产品发明或者方法发明上有实质性创新的技术方案。比如爱迪生发明了自亮灯,白炽灯是前所未有的新产品,可以申请产品发明;生产白炽灯的方法可以申请方法专利;白炽灯充入惰性气体,质量和寿命明显提高。这是在原有基础上的改进,可以申请改进。二、实用新型是指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它们的组合,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产品应该是用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有一定空间的实体。所有相关的方法(包括产品的使用)和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物都不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上述方法包括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加工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为特定目的使用产品。比如一个齿轮的制造方法,车间的除尘方法,数据处理方法,自然产生的雨花石等。不能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三维形状提出的技术方案,如凸轮形状和刀具形状的改进;也可以是产品二维形状的技术方案,如型材截面形状的改进。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或材料等没有确定形状的产品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产品的结构是指产品各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它可以是机械结构,也可以是电路结构。机械结构是指组成产品的零部件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电路结构是指组成一个产品的元件之间确定的连接关系。三、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又称工业产品设计,是指结合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它们的组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组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设计的载体一定是产品。产品是指用工业方法生产的任何物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都不能作为设计的载体。通常情况下,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设计,除非产品本身的色彩变化已经形成了图案。能构成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样式;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颜色;产品的图案和颜色;产品的形状、图案和颜色。形状是指产品造型的设计,即产品外部点、线、面的运动、变化和组合所呈现的外观轮廓,即同时设计制造产品结构和外观的结果;图案是指由线条、文字、符号和色块的任意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表面形成的图案。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体现设计师图案设计思路的方式制作。产品的图案应该是固定的、可见的,不应该是偶然的、特定条件下可见的;色彩是指产品中使用的颜色或颜色组合,用于制造产品的材料的自然颜色不是设计的颜色。四。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众利益的发明创造。全国性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NPC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如果发明目的本身违背国家法律,则不能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设备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发明目的本身并不违反国家法律,但由于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不属于这一类。2.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现象、变化过程、特征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广泛的发现。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公认的物质、现象、过程、特征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通过推理、分析、判断产生抽象的结果,或者通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界产生结果。它只是指导人们思考、识别、判断和记忆信息的规则和方法。因为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利用自然规律,也没有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所以不构成技术方案。比如交通规则、各种语言的语法、快速算法或口头决策、心理测试方法、各种游戏和娱乐的规则和方法、乐谱、菜谱、象棋手册、计算机程序本身等。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它是以活生生的人或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识别、确定或消除原因和焦点的过程。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和社会伦理原因。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该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种方法直接以活体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理论上被认为不属于行业,不能用于行业,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比如脉诊、心理治疗、按摩、预防疾病的各种免疫方法、整容或减肥治疗等。然而,药物或医疗设备可以申请专利。5.动植物品种。但是,对于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授予专利。6.通过核转化获得的物质。7.图案主要用于标记平面印刷品的图案、颜色或两者的组合。

授予专利权的要求

为了获得专利权,发明创造必须满足实质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的属性要求,形式条件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文件和程序方面的要求。这里所说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只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一)新颖性和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中国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也没有被他人向专利局申请过,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符合新颖性标准,必须不同于现有技术,同时不得有相冲突的申请。1.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的技术。技术公开的方式有三种:(1)出版物公开,即通过出版物在国内外公开披露技术信息。它的区域标准是国际性的。这里的出版物是指具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的有形传播载体,可以是印刷品、印刷品或手写品,也可以是以电、光、磁、摄影等其他方式制作的。其载体不仅限于纸张,还包括各种其他类型的载体,如缩微胶片、胶卷、磁带、光盘、摄影胶片等。公开披露技术信息是指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不特定相关公众披露技术内容。公开的程度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实施为准。(2)使用宣传,即通过在中国境内使用或实施公开技术内容。其地理标准在中国境内。(3)其他宣传方式,即出版物和使用以外的方式进行宣传,主要指口头宣传,如口头谈话、讲座、报告、讨论发言、在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播放等。,以便公众了解相关技术内容。它的区域标准在中国。2.与应用程序冲突。冲突申请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已经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先申请叫后申请。与申请相矛盾会破坏新颖性,防止专利重复。3.它不被认为是新颖性的丧失。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未经申请人同意,他人泄露其内容的。(二)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方案的构成上必须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有实质性区别,并且必须是创造性思维活动的结果,而不是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分析、归纳、推理可以自然获得的结果。发明的创造性高于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是基于普通技术人员在各自领域的知识和判断能力。(三)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它有两层含义:第一,该技术可以制造或用于工业。工业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工业上的制造和利用是指可行性和再现性。二是必须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即与现有技术相比,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如增加产品数量、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功能、节约能源或者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等。(四)其他条件,如说明书需要对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充分公开。具体请参考最新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一)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同于或者不类似于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中国公开使用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具体的产品,所以“不同”不仅指外观设计本身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上的不同,还包括采用该设计方案的产品的不同。“不一致”要求专利外观设计不能是对现有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颜色或其组合的简单模仿或轻微改变。近似设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形状、图案、颜色相似,产品相同;形状、图案、颜色相同,产品相似;形状,图案,颜色都差不多,产品也差不多。(二)实用性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适合工业应用。这就要求设计本身和作为载体的产品能够以工业化的方式反复复制,即能够在工业上批量生产。(3)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美感。美感是指从视觉感知上对设计的愉悦感受,与产品的高级功能没有必然联系。美学设计在扩大产品销售中起着重要的作用。(4)不得与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在先获得”是指在外观设计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获得的。(五)其他条件。具体请参考最新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

[编辑本段]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一、专利申请(一)专利申请的原理1。法律形式原则。申请专利的一切程序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通讯方式直接或间接产生打印、打字或手写文件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交,不具有法律效力。2.单一性原则。这意味着一项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同一类别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3.先申请。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第一个申请人。(二)专利申请文件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实现为准;必要时应附附图。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标明专利保护的范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类别。(3)专利申请日为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申请文件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视为申请日。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就同一主题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国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中国首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专利申请的审批(1)发明专利的审批1。初步检查。专利管理机关应当查明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对申请形式的要求。2.前期宣传。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自申请日起18个月后予以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3.实质性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由专利局随时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视为撤回。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审查发明专利申请。4.授权登记公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被驳回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颁发发明专利证书,并同时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未被驳回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颁发相应的专利证书,并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三。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必须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和相应的文件,并说明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宣告专利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该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专利转让合同,没有追溯效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专利权人或者专利转让人依照上述规定不向被许可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转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