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专利管理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做好专利管理工作。第四条鼓励社会各方面多渠道、多层次增加对专利技术推广应用的投入,鼓励专利权人进入技术市场,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第五条市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的收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对本市技术水平高、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的发明创造,由市专利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对国内外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专利申请费补贴。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高新技术专利产品可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计划。第八条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时,其价值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35%。第九条各单位应当重视和鼓励专利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和档案,设立专利局或者专兼职人员,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实施后,根据其推广范围和社会经济效益,由市专利管理机关推荐、选拔济南市拔尖人才。第十条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必须经市专利管理机关批准,报省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并经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专利代理费。第十一条凡涉及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进出口的单位,应向市专利管理机关提供专利技术报告及相关资料;需要引进专利技术产品的,由引进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专利管理机关* * *审查。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向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办理合同登记。
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必须订立书面出质合同,经省级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后,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和公告手续。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在国外申请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专利权授予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专利管理机关备案。第十四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专利保密的有关规定实施。第十五条凡涉及专利技术的广告,必须向市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第十六条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需要在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以及法人变更或终止前对专利资产进行定价;以国有专利资产进行合作、合资、投资的,必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下列专利纠纷,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专利侵权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三)假冒他人专利的纠纷;
(四)职务发明人奖励纠纷;
(五)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实施该发明的费用纠纷;
(六)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七)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八)其他专利纠纷。
前款所列专利纠纷的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专利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拒绝、阻碍专利管理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专利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