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佣金制度
1.为规范本所受理的案件,特制定本制度。
二、案件受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统一受理案件与统一分案制度相结合,满足当事人指定律师的要求。
三、凡当事人指定律师,律师同意接受的,应由律师办理。
四、当事人没有指定律师的,由事务所指派律师办理,重点指派给律师少的案件,享受固定工资的律师,并兼顾律师的能力。
五、本所鼓励律师积极发掘案源,其应得工资包括案源。
六、律师本人的案源,愿意转让给其他律师,且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提取案源费,并按相应比例计算律师收入。
七、律师合作办理案件,各自的工资比例和收入比例应在协商后通知财务部门。
八、案源或主任案件,要由律师办理,案源费由律师事务所提取。
九、律师在受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或非诉讼案件时,应根据委托人的口述,笔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简要事实
当事人现有或可获得的证据(复印件)
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对方当事人的证据。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情况,应当在笔录上由委托人签字认可。
10.律师受理案件时,可以对案件进行分析,但不得从事诉讼。
11.在办理委托手续和收取律师费之前,律师不得开展代理活动。如有必要,须经局长批准,否则视为私自受理。
十二、律师不得低于国家收费标准,收费在五千元以上的,收费标准可适当降低。
律师登记案件时,还应提交相关材料,证明案件的标的物和案件的收费方式。低于收费标准的,应当注明。
十三、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预收材料复制费、交通费和长途电话费,但应在立案登记时注明。凡没有标明,收费低于标准的,就按私自收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