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专利文献的公开内容作为专利权无效的证据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如果要否定被请求的无效专利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无效宣告请求人需要提供证据。专利文献是一种公开出版物,也是唯一可以用来反驳申请的证据。由于其规范性以及所记载技术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常被用作否定被请求无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使用专利文件背景技术部门公开的技术内容作为证据时,通常会出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有时,在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中,存在请求人使用被请求无效专利的背景技术部门公开的技术内容(未引用信息)来评价被请求无效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问题。下面将结合一个案例来说明被请求无效专利的背景技术部门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含引用信息)是否可以用于评价被请求无效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在一种情况下,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基于被请求无效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技术内容(无引用信息)否定被请求无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请求人认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文件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技术内容是在申请日之前已知的,因此该部分记载的技术内容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次,由于被请求无效专利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范围过宽,属于背景技术部分公开的技术内容的范围,因此被请求无效专利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背景技术部分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具有新颖性。针对上述案例,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观点是,在缺乏引用信息的情况下,不能将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内容视为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公开的现有技术。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背景部分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被请求无效专利的现有技术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权利要求所要求的技术方案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因而不具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专利文件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内容不能视为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公开的现有技术而不引用信息。在未给出具体来源,仅描述为发明人的在先发明或者发明人主观认为其为现有技术的情况下,如果被请求人同意其为被请求的无效专利的现有技术,或者已经检索到公开该内容的对比文件,则可以将其作为本申请的现有技术。以专利文献技术背景部分记载的技术内容为证据评价被请求无效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时应注意的问题:专利文献技术背景部分记载的技术内容有其特殊性,表现在:1,专利文献技术背景部分记载的技术内容通常与专利文献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同,是专利文献要求的技术方案的背景和基础;2.虽然《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文献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技术内容给出了严格的规定,但现实中这部分往往是不规范、不客观的。正是由于上述特殊性,以专利文件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技术内容为证据评价被请求无效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在没有引用信息的情况下,作为证据的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一般应视为该专利文件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技术内容的公开时间,在没有其他旁证和被申请人自认的情况下,不应推定该技术内容的公开时间在专利文件中。2、在没有引用信息的情况下,如果被请求人认为作为证据的专利文件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技术内容在被请求的无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该证据可以用于评价被请求的无效专利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3.在没有引用信息的情况下,如果作为证据的专利文件的公开日期在被请求的无效专利的申请日之后,被请求人对该专利文件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技术内容的公开时间有异议的, 并且权利人不能提供其他旁证证明作为证据的专利文件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技术内容在被请求的无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则该证据不能用于评价被请求的无效专利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 4.在没有引用信息的情况下,如果被请求人提供的反驳足以证明作为证据记载在专利文件背景技术部分的技术内容是在被请求的无效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公开的,则该证据不能用于评价被请求的无效专利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如果请求人提供的旁证足以证明作为证据记载在专利文件背景技术部分的技术内容在被请求的无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则该证据可以用于评价被请求的无效专利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