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回复《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员在初步审查或者实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存在明显缺陷、格式缺陷或者实质性缺陷,会以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修改和补正,或者对审查员指出的缺陷陈述意见。申请人必须对此做出答复。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的,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因此,在回答《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回复截止时间。代理人应注意审查员在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并以通知书右上角审批机关发布的日期为准计算答复期限。代理人(申请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请求延长期限,并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一式两份。

(2)逐条回应通知的所有内容。未答复审查意见的,可视为未按时答复,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答复可以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并根据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补正或者修改;也可以不同意考官的意见,陈述申请人的意见和理由。

(三)答复应当采用审批机关统一制定的意见陈述书的形式。除个别文字的增删或者修改外,可以在意见陈述书中直接说明;有多处修改的,应当提交规定格式的替换页,但意见陈述书除外。

(4)申请文件的修改实质上不能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否则申请将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