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满足的条件包括
专利开放许可有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已经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权,专利权人能够保证专利的合法性;第二个条件是专利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公开,专利权不能在短时间内收回,否则可能对专利使用者造成实质性影响。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statement of patent open license)是指专利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表明许可意向和许可条件,并承诺给予任何人公平的许可。如果提交的文件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予以受理,并将在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后对上述声明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
申请处理流程
适用于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前至专利法实施细则生效前过渡期内专利权人提出的专利公开许可声明受理业务的处理。
1.过渡期内,当事人应当以纸质形式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当事人可以通过广州代理机构窗口亲自提交文件和材料。如果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文件和资料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邮寄信息如下: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与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部(或专利局初审与流程服务部);邮政编码:100088。注:有关各方应在邮寄信封上注明“开放许可”。
2.当事人亲自提交文件的,由广州代办处根据《专利法》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后办理相关审查业务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23号)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接收文件,并向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出具回执;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当面退回文件,并告知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