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评估报告在哪里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评估报告。请求专利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评价报告请求书,并注明专利号。每一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权。专利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利评估报告请求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评估报告。对于同一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多个权利人请求作出专利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只作出一份专利评价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专利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