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转让商标所有权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毕业后报考税务师(计税)证可以吗,会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商标、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使用权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1号(公告第2018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其中,稿酬所得金额减少70%。

费用扣除: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按800元计算扣除费用;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按收入的20%计算扣除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作为扣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扣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扣缴率表二(见附件),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扣缴率。

居民个人在汇算年度综合所得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因此,自然人转让商标所有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根据扣除费用后的收入余额,按照20%的扣缴率计算纳税。并在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