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的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申请复议的法定期限是在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对此有明确规定。原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不满六十日的,依照本法,即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六十日内。
(2)原法律法规规定超过60日的,以原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对此,《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这是指《行政复议法》以外的法律规定的沈清时限。比如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不服专利局驳回申请决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为3个月,本案复议申请期限仍为3个月。
(3)《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事实,如地震、战争等。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非个人故意造成的、主观努力难以克服的事实,如因正当理由生病、长期离开固定住所等。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这些障碍消除后,复议期限不足六十日的,应当补足六十日;如果超过60天,超过的天数就是上述障碍存在的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