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新规:这些14农村产权可以入市交易。
《办法》明确,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等14类农村产权可以上市交易。农村产权转让交易的品种包括
(一)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即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的经营权。
(2)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的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利用“三废”的权利。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山、荒滩的使用权。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农村集体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5)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林木、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资产的使用权。
(6)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把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算成股份,以量化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股东)持有集体资产的股份数量。
(7)农业生产设施和设备。即农民、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农业企业所有的农业生产设施和设备。
(八)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民、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所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9)农业知识产权。即农业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即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十一)农村生物资产。即可消耗的生物资产,如种植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和待售牲畜,以及生产性生物资产,如经济林、薪炭林、牲畜生产和役畜。
(12)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和用水者使用水资源的权利。
(十三)农村建设项目招投标、招商引资、产业项目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即市、县(市、区)涉农部门的涉农产业、水利、旅游、扶贫、养老、医疗卫生等项目的投资、招商、转让活动应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进行。
(十四)政策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品种。
《细则》显示,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的流转交易、转让转租、出售出借、抵押担保、报废和挂失,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变更,必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包括: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四荒”土地、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等土地的经营权,经济开发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凸显公益性
文件明确指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必须坚持服务农业的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农村集体资产转让交易、农村集体建设采购项目招投标、农村集体大宗投资项目必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民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公开市场流通交易。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凭证》作为规范使用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流转、租赁和集体建设采购项目资金的依据,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监督乡镇农业财务管理制度与进场交易制度的有效对接。
《办法》和《规则》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