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制度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提出了在司法系统建立陪审团制度和陪审制度的计划,并于1929年颁布了《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旨在镇压* * *生产者和革命者。此法已于1931废止。
中国的传统宫廷威严而神秘,普通人敬而远之。作为革命者,中国的* * *制作人希望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建立人民自己的法庭,让普通人能够接近和参与审判,让人民当家作主。这就是人民陪审员的制度设计。
早在苏联时期,我国* * *产党的司法机关就部分实行了陪审团制度,聘请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1931年,中央苏区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司法机关临时组织裁决条例》。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法院遵循解放区的司法实践,在借鉴苏联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同一纲领,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为新中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奠定了宪法基础。
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临时组织条例》,其中第六条规定:“为了便于人民参加审判,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员有权协助调查,参与审判,对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第一次在立法中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责任。
1953年3月,彭真作为国务院政法委党组书记,在给毛泽东和中央的报告中指出:“一审案件中,不仅容易在短时间内澄清案情,而且容易正确处理案件,可以密切法院与群众的联系,使群众真正感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增强对国家的责任感。”
五四宪法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65438年至0954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都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除简单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新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式确立。(五四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因此,陪审团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宪法的原则。《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解放前,人民陪审员都是临时请来的。五四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实施后,大部分是选举产生的。陪审团制度在1950年代的大多数基层法院都实行了
文革期间,公检法被砸,人民陪审员制度被抛弃。
文革后,七八宪法和197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各地通过选举产生了一批新的人民陪审员。(1979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除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外,由审判员一人和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这一时期的陪审团主要审理刑事案件。)
在一些专业案件中,陪审团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运用。1985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审理专利案件时,可以邀请科研单位、生产部门的专家学者担任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专利审判。
20世纪60年代的人民陪审员制度(1980-1990)由于执行成本高、找陪审员难,对陪审员参加法庭审判的要求作了弹性规定。3月颁布的民事诉讼法1982 <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或者审判员组成。”。
宪法不再规定陪审团产生是一项基本制度。1983年9月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陪审制度的选择性。(注: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汉斌解释为什么宪法中不再规定陪审制度:“很多法院都提出了陪审员参加一审,实践中有很多困难,特别是很难邀请到具有法律知识的陪审员,严重影响了审判工作,需要更加灵活的规定。根据这种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新宪法也删除了原宪法关于实行陪审制度的规定。”)
1989的行政诉讼法,1991的民事诉讼法,1996的刑事诉讼法都对陪审制度作了灵活的规定。是否采用陪审团制度由法院决定。
2000年后,随着司法为民理念的提出,人民司法的一些传统理念和技术价值被重新发掘和落实。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为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本决定于2005年5月1日实施。
此后,为保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2005年4月15日,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各方面的努力下,2005年,45697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164630起各类案件的审判,扩大了司法民主,增强了审判的透明度。(根据肖扬2006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