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际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本公约缔约国,

希望本着相互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所有问题,并认识到本公约对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进步的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

注意到自1958年和1960年在日内瓦举行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来的事态发展,并强调需要一项新的普遍接受的海洋法公约,

意识到各种海洋区域的问题彼此密切相关,需要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

认识到需要通过本公约建立海洋法律秩序,同时适当顾及所有国家的主权,以便利国际交通,促进海洋的和平利用,海洋资源的公平有效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海洋环境的研究、保护和保全,

考虑到实现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和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无论它们是沿海国家还是内陆国家,

联合国大会希望根据该公约发展1970年12月17日第2749(XXV)号决议所载的原则,庄严宣布,除其他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其勘探和开发应造福全人类,不论每个国家的地理位置如何。

相信本公约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宗旨和原则,根据正义和平等权利的原则巩固各国之间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进步,

确认本公约未具体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基础,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前言

第1条条款和范围

1.为本公约的目的:

(1)“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2)“管理局”是指国际海底管理局。

(3)“区域内活动”是指勘探和开发“区域”资源的一切活动。

(四)“海洋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将物质或能量引入包括河口在内的海洋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体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其他合法利用海洋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破坏海水使用质量、损害优美环境等有害影响。

(一)“倾销”是指:

故意从船舶、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

故意弃置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离岸结构。

(b)“倾销”不包括:

处置由船舶、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及其设备的正常操作所附带或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但不包括为处置此类物质而操作的船舶、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所携带或运输的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此类船舶、飞机、平台或结构上处理此类废物或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

物质的放置不是为了处置物质的唯一目的,只要这种放置不违反本公约的宗旨。

2.(1)“缔约国”是指同意受本公约约束且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

(2)本公约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适用于第305条第65-438款+0 (b)、(c)、(d)、(e)和(f)项所指的实体,这些实体根据各自的条件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在这种情况下,“缔约方”也指这些实体。

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条领海及其领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的主权及其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的毗邻水域,或就群岛国而言,群岛水域以外的毗邻水域,称为领水。

2.这一主权延伸至领海及其海床和底土。

3.对领海行使主权受到该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第二节领海界线

第三条领海宽度

每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其宽度不超过从根据本公约确定的基线起十二海里的界限。

第4条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从每一点到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第5条正常基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量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家正式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上标注的沿海低潮线。

第六块礁石

对于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被海岸礁石环绕的岛屿,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家正式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向海低潮线。

第七条直线基线

1.在海岸线极其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靠近海岸有一系列岛屿,可以用连接所有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来划定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

2.在海岸线由于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非常不稳定的地方,可以选择适当的点,沿着低潮线一直到海边。而且,虽然以后低潮线退去,直线基线仍然有效,直到沿海国按照本公约改变它。

3.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明显偏离海岸的大方向,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靠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制于内部水系。

4.除非灯塔或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类似设施建在低潮高地,或国际上普遍公认此类高地为划定基线的起点和终点,否则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点和终点。

5.在根据第1条可以采用直线基线法的地方,在确定具体基线时,可以考虑相关区域特有的并经长期实践明确证明的经济利益。

6.一个国家不得采取直线基线制度,这将切断另一个国家的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联系。

第八条内部水

1.除非第四部分另有规定,领海基线陆地一侧的水域构成国内水域的一部分。

2.如果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不被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围为内水,则在这种水域中应有本公约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第九条河口

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该是海峡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穿过河口的直线。

第10条海湾

1.这篇文章只涉及海岸属于一个国家的海湾。

2.为了本公约的目的,海湾是一个明显的水弯道,其凹度与弯道宽度的比例使其具有被陆地包围的水,而不仅仅是海岸的弯道。但是,除了其面积等于或大于一个半圆的面积之外,水弯不应被视为海湾,该半圆的直径是穿过水弯所画的直线的直径。

3.为了计算的目的,水弯的面积是水弯陆地岸周围的低潮线和连接水弯自然入口两端的低潮线之间的面积。如果由于岛屿的原因,水弯中有一个以上的弯,则应在一条等于穿过每个弯的每条线的总长度的线上画半圆。弯管中的岛应作为弯管的一部分。

4.如果海湾自然入口两端低潮标之间的距离小于24海里,可以在两个低潮标之间划一条密封线,这条线围成的水域应视为内水。

5.如果海湾自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里,则应在海湾内划24海里的直线基线,以划入该长度的线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6.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的“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7条规定的直线基线方法的任何情况。

第十一条港口

为了领海划界的目的,构成海港系统一部分的最外面的永久海港项目被视为海岸的一部分。海上设施和人工岛不应视为永久性港口工程。

第十二条停泊地点

通常用于装卸和停泊的停泊地,即使全部或部分位于领海外部界限之外,也包括在领海之内。

第十三条低潮高地

1.低潮高地是低潮时四面环水,高出水面,涨潮时却被淹没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的全部或部分与大陆或岛屿之间的距离不超过领海宽度,则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2.如果低潮高地与大陆或岛屿之间的距离超过领海宽度,该高地就没有自己的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