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住房条件政策
法律分析:1。18-60周岁的自然人(港澳台及外国人也可);2.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借款人实际年龄加上贷款申请年限不得超过70周岁;4.有合法有效的购建、大修房屋的合同、协议及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5.自筹资金占所购房屋总价的30%以上(自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m以下的为20%),并保证支付所购房屋首付款;6.有贷款银行认可的资产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补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担保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依法应当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就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订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