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薄弱的国家如何发展高科技产业?
摘要:众所周知,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并不好。根据香港政治经济风险咨询公司公布的亚洲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指数,中国在亚洲国家和地区中排名倒数第二,仅好于印尼。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法律指数,法律指数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中国在195个国家中排名第95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理论上来说,在知识产权保护如此薄弱的地区,企业在R&D投资的意愿应该是微弱的。然而令人惊讶的是,中国是一个不折不扣的“R&D国家”——根据世界经济合作组织的报告,2006年中国企业研发总支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位居世界第三,2002-2006年中国企业研发支出增速位居世界第一;根据2005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投资报告》的调查,中国已经超过所有国家和地区,成为世界各大跨国公司投资R&D的首选。在一个知识产权保护如此薄弱的国家,如何实现高科技产业的快速发展?中国企业不一样吗?他们不需要强大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来保护他们的先进技术和创新产品吗?或者有没有其他机制可以取代知识产权保护来支持中国企业在R&D的活动?这是本文要回答的两个主要问题。为了回答第一个问题,我们通过省际比较分析,考察了不同省份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同执法状况是否影响了不同省份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R&D投资和R&D产出。结果表明:(1)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较强的省份,高新技术企业更容易获得各种外部融资:外部债务融资、非正规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和外部股权融资,更愿意将更大比例的资金投入到R&D活动中,开发更多的专利技术和新产品。(2)虽然我们的上述结果表明,知识产权的强制执行与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能力和R&D能力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但是否存在一个我们忽略的因素,它不仅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水平,从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高新技术借款能力与R&D能力之间存在“伪相关”关系?对于这个问题,如果我们探究知识产权保护对高技术借用能力和R&D能力的作用机制,那么显然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因果关系而不是“伪相关”。作者设计了一个实证检验,发现知识产权保护通过以下三种机制影响高科技企业的投融资行为:第一,知识产权保护减少了公司技术容易被竞争对手复制和窃取的“外部性问题”;第二,保护知识产权减少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即公司不愿意向外部投资者披露信息,以免R&D项目的信息被泄露,从而导致融资困难;第三,知识产权保护还可以减少中外合资企业的“代理问题”——中方股东很可能将外方股东提供的先进技术用于其他目的,这使得后者不愿向合资企业转让技术。上述研究结果回答了本文的第一个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中起作用。然而,即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其整体水平仍然落后,似乎外国高科技企业不应该把中国作为R&D投资的首选。因为与国内企业不同,外资企业可以选择在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强的国家投资R&D。因此,作者得出结论,可能有其他机制可以取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吸引外国高科技企业在中国R&D投资。我们认为,社会资本可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替代机制。经济学领域对社会资本的经典定义来自LLSV(1997):“在一个社会中,人们倾向于合作,即在社会资本高的社会中,人们倾向于通过合作实现社会效率最大化,而不是相互猜疑和相互算计导致‘囚徒困境’的低效率。Knack和Keefer(1997)进一步强调,社会资本包括社会互信、社会道德和团队精神。LLSV(1997)基于世界价值观调查的数据发现,中国的社会资本和社会互信水平非常高,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中国国家中排名前40。Allen,Qian和Qian(2005)进一步指出,与西方不同,中国的高社会互信主要受中国社会几千年来的主流文化——儒家文化的影响。他们对中国企业主的进一步问卷调查也显示,65,438+0,000%的企业主认为,如果企业破产,任何经济损失都不如信用和声誉损失重要。可见,在中国这样的关系型社会,信守承诺是很受重视的。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资本高,人民的诚信和公共道德强,那么即使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那个国家的人民也不太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此社会资本可以作为吸引外国高科技企业的重要机制。为了检验这一机制,我们考察了不同省份社会资本水平的差异对外资高科技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我们的主要结论如下:(1)在控制了各省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保障水平、政府诚信水平、金融发展水平、同行业密集度、上下游行业密集度、基础设施建设、薪酬水平、人力资源丰富度和政策优惠度后,社会资本较高的省份更容易吸引外资高科技企业进入。而且,在社会资本高的省份,外资高新技术企业更愿意与当地企业组建合资企业,有更强的研发投入意愿(2)在社会资本高的省份,外资高新技术企业的R&D强度逐年增加;相反,在社会资本较低的省份,外资高科技企业的R&D强度逐年下降。这个结果和我们的理论预测是一致的,说明外资高科技企业逐渐了解当地的社会资本,逐渐积累经验,逐渐对当地人的诚信做出反应。这些结果回答了本文的第二个问题:在知识产权保护薄弱的国家,社会资本可以起到替代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此外,为了更清楚地理解社会资本的作用机制,我们还考察了外国投资者来源国的社会资本和国家文化如何影响投资国(中国)的社会资本效应。我们得到以下结论:(1)如果国外的高科技企业来自社会资本高的国家和地区,他们会更加注重合作伙伴和员工的诚信,因此会选择在社会资本高的地区投资R&D。(2)如果外资高科技企业来自中国文化背景差异非常大的国家和地区,由于文化差异较大,外国投资者对中国的投资环境非常陌生,因此为了降低风险,也会选择投资社会资本高的省份。(3)来自高风险厌恶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也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投资地区的社会资本水平。(4)与其他国家的外国投资者相比,有中国血缘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更少依赖于投资地区的社会资本水平,因为他们可以使用其他机制,如基于关系和声誉的治理机制来应对当地人的不诚信行为。(5)历史上交战过的双方仍然难以忘记仇恨。历史上与中国交恶的国家和地区越多,投资者越不愿意与中国企业建立合资企业,也越不愿意在中国从事R&D活动。鸦片战争以来这些国家与中国的战争次数每增加一次,两国投资者建立合资企业的概率就减少3.2%,来自这些国家的高科技企业在中国的R&D强度就减少0.6%。这些研究成果从多方面拓展了“文化与金融”这一新兴领域的研究。全文共分六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绪论。本文主要介绍了论文的研究思路和分析框架。具体包括:研究背景、研究问题、研究思路、研究内容、研究的改进与创新等。第二章是文献综述和理论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和企业融资”和“社会资本和企业融资”是跨学科领域。目前,这方面的文献很少。作者综合运用经济学、金融学和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和阐述了知识产权保护和社会资本对高新技术企业融资、R&D投资、R&D产出、投资区域选择和股权结构选择等财务决策的作用机制。第三章分析了制度背景。首先,介绍了中国现有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签署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然后我们讨论了中国不同省份知识产权执法的差异。最后,我们分析了中国不同国家(地区)和省份社会资本水平的差异。第四章研究了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外部融资、R&D投资和R&D产出的影响,具体检验了知识产权保护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融资决策的三种机制。第五章研究了社会资本对外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区域选择、股权结构和R&D投资的影响,进而探讨了外资高新技术企业来源国的社会资本和国家文化如何影响投资国的社会资本效应。第六章是对本文研究成果的总结,包括研究结论和启示。本研究的主要改进和创新之处在于:第一,知识产权保护薄弱的国家如何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这是世界各国政府、企业和学术界共同关心的问题。如果要研究这个问题,恐怕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数据能比中国的数据更有说服力,因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差,高科技产业发展快,没有哪个国家能比得上。如何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又快又好地发展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是困扰世界、令世界瞩目的问题。本文利用中国科技部提供的2001-2005年中国所有高技术企业的数据库,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首次从理论和实证上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外部融资、R&D投资和R&D产出的影响,并率先指出社会资本可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替代机制,在外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区域选择、股权结构和R&D投资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文的结论不仅可以为中国政府制定未来几十年的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制度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也有助于其他国家了解和借鉴中国发展高技术产业的成功经验。其次,本文是第一篇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引入公司金融研究领域的论文。以往的研究主要讨论了不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同法律规定对经济增长(Gould和Gruben,1996)、技术变革(Moser,2005)和外国直接投资(Javorcik,2004;杜等,2008)。这些研究不涉及对公司财务的研究,其采用的跨国研究方法也无法考察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水平的影响,因为各国既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也有不同的执法水平,无法明确区分。我们采用跨省研究,而不是跨国研究,因为同一个国家的不同省份只有执法层面的差异,而没有立法层面的差异,这使得我们可以重点研究执法对企业财务决策的影响。第三,本文首次提出社会资本可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替代机制,并率先应用“社会资本”的概念和原理来研究外资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地域、股权结构和R&D投资的选择。虽然已经有很多关于社会资本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研究(LLSV,1997;Knack和Keefer,1997),金融发展(Guiso,Sapienza和Zingales,2004a),股票市场参与(Guiso,Sapienza和Zingales,2008a),双边贸易和跨国投资(Guiso,Sapienza和Zingales,2008b)和风险资本(Bottazzi,Da Rin和Hellmann,2008),但这是首次将社会资本引入股权结构选择和R&D投资决策的新研究领域。第四,本文率先构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种执法指标。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一个国家是否颁布了一些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或者签署了一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来评分,从而构建一个知识产权保护指数(Park and Ginarte,1997)。但这种指标只是说明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并不能用来衡量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力度。本文构建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指数有望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和经济金融领域的研究提供分析工具和检验方法。第五,本文具体分析了法律对企业融资的作用机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法律与金融”领域的研究。自拉波尔塔(La Porta)、洛佩兹-德-硅烷(Lopez-de-silians)、施莱弗(Shleifer)和毗湿奴(Vishny)(以下简称LLSV)开始“法律与金融”的研究领域以来,虽然目前该领域的研究备受关注,但研究者始终无法清晰地解释宏观层面的法律保护影响微观层面的企业融资行为的经济机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选择了一部“特殊”的法律——知识产权保护法,并选取了与这部法律密切相关的高新技术产业,提出、检验并证明了法律(知识产权保护法)通过三大经济机制影响企业(高新技术公司)的融资行为:(1)减少外部问题;(2)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3)降低代理成本。第六,本文还对“文化与金融”这一新的研究领域做了一些有益的拓展。作者研究了外国投资者来源国的社会文化如何影响他们在中国的投资行为。其中,社会文化包括:文化差异、血缘关系、风险规避、社会资本、战争历史、语言、地理距离等诸多方面。到目前为止,“文化与金融”领域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只有一些零散的研究(见Guiso,Sapienza和Zingales(2006)的研究总结),因此这一领域的任何拓展都有利于吸引越来越多感兴趣的人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入的探讨。第七,本研究参与了学术界的一场大辩论,即中国经济增长强劲与制度缺陷明显的悖论。Allen,Qian和Qian(2005)认为的法律与经济发展理论很难解释为什么中国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但经济却发展迅速。因此,他们认为法律对于经济发展来说并不是必须的,中国的经济增长是由于声誉机制和关系机制等一些替代性治理机制的存在。Ayyagari,demir guc-昆特和Maksimovic(2007)批评Allen,Qian和Qian(2005)夸大了声誉和关系机制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范,莫克,徐和杨(2007)也批评说,中国经济增长快于发达国家只是因为中国人均GDP的起点比较低,所以有很大的增长空间。本文一半支持一半反对Allen,Qian和Qian(2005)的观点。我们的跨省研究表明,法律在中国经济增长中发挥作用,因为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这可以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但也存在法律的替代机制——社会资本可以吸引外国高科技企业投资。这些结果意味着,一个国家或一个行业的发展不是照搬西方法律制度就能一蹴而就的,重视和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非常重要,而法律之外的因素,如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和传承五千年文明史遗留下来的儒家诚信文化,夯实我们的社会资本基础,同样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