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合理避税
实践中,不同的纳税人有不同的避税方法。基本方法之一是利用关联交易,采取转让定价的形式,即关联企业以高于或低于正常市场交易价格的价格转让产品或非产品,以获取更多利润。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是基于双方的意愿,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在关联公司A和关联公司B所承担的税负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关联公司B所承担的税率高于关联公司A,关联公司B可以通过某种形式的合同增加关联公司A的利润,减少关联公司B的利润,从而使两者共同承担的税负和各自承担的税负最小化。在企业间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一般采用转移定价,将主要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企业,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如果充分利用国际避税天堂、经济特区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降低销售价格,将高税收地区公司的营业收入转移到低税收地区公司,避税效果会更明显。目前跨国公司主要采用这种方式避税。比如在中国,很多合资公司利用香港所得税低的优势,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然后以更低的价格将货物卖给香港的子公司,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通过转移定价法,首先,关联企业会将费用分摊到税负较高的地区,有效减少了利润,从而缩小了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二是通过关联企业将利润转移到税负较轻的避税天堂。作为独立核算企业,“高价购买原材料、设备、人才、技术”,“低价销售产品”,会导致账面利润减少,甚至亏损,从而有效节约所得税。这样就要注意,转让方式一定要合理合法,否则达不到避税的目的,反而可能形成逃税。比如某皮塑制品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各类女式凉鞋。公司生产所需的设备和原材料由台湾省A公司提供,生产的产品也全部销售给香港B公司(A公司的子公司)。公司成立第一年,图书销售收入46万元,销售成本1.22万元,图书为净亏损。通过对该公司经营和亏损情况的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一双女式凉鞋的成本为23。44元;并且公司每双鞋折算成人民币8元。原价90%卖给香港B公司(确认为其关联企业),导致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倒挂。在企业不能提供与其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相关资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决定采用“成本+费用+合理利润”的方法进行调整。根据公司账面成本、其他账面费用和核定利润率,调整销售收入后,认为公司第一年已经盈利,应缴纳所得税。无论是企业之间还是企业内部,转移产品定价法避税都是基于利润率的调整。也就是说,转让定价是指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分配内部创造的产品剩余价值时的安排和组合,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在自己手中或关联企业手中,但要相当注意手段、合理性和合法性。其他合理的避税方法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转移定价避税的同时,建立适合避税的企业结构。例如,对于国际避税港或低税区、经济特区或商业开发区及其税收优惠政策,许多企业通过以下方式避税,以减轻其税负。首先,一个虚构的永久性商业组织。许多投资和经营企业利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名义上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设立企业,但实际经营活动并不在或主要在特区内进行。这样,企业在非特区取得的营业收入或业务收入可以享受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税收减免和照顾,从特区或业务开发区以外取得的利润收入可以转移到境内企业总部,减少纳税。第二,虚构信托财产使委托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从而使委托人与信托财产分离,但信托财产的经营场所却在国际低税区、特区或开发区的企业名下,以逃避纳税。此外,充分研究税收法规,对企业的经营方式和财务进行合理安排,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比如:1。当一笔大额交易处于两个纳税年度(即年末和年初)的交叉点时,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可以适当推迟交易日期,使其尽可能发生在下一年度,从而将部分所得税的缴纳时间推迟一年,获得利润收益。654.38+0万元的纳税延迟一年,按年利息654.38+00%计算,可避税约654.38+0万元。根据我国税法,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税弥补。下一年度收入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些企业可以通过收购亏损企业,将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3.对享受“两减三免”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尽量在初始阶段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尽量延长获利年度,从第六年或第七年开始弥补亏损。在公司经营的最后五年,将利润转移给企业,从而达到最大限度的避税。也可以买这种类型的企业,分流了利润,避税了。不同的纳税人有不同的避税方式。企业的管理者需要研究所有与税收征收活动有关的经济现象,或者咨询税务专家,以便找到没有法律麻烦的方式方法。公司管理者要学习法律知识,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掌握各种方法并在实践中参与、运用和完善。通过企业组织结构、经营方式和结构的调整以及合理的财务安排,最大限度地达到避税的目的,在合法范围内为企业谋求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