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否允许一个技术方案使用另一个专利技术方案的一部分?

答:是的。

原因:

1.涉案的“专利技术方案”应当定义为权利要求,而非说明书的内容。如果在说明书中记载了技术方案,而在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则该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技术方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并且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与记录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的功能和效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被控侵权的特征。

3.法院的法定专利是否侵权,以“普遍适用原则”来判断。一般来说,如果专利技术方案包含多个技术特征,而被控侵权产品没有采用专利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方案,则被控侵权产品不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