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变更的发明人

法律分析:专利发明人可以变更并办理变更描述项的手续。因发明人的遗漏或者填写错误而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变更前所有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和所有发明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证明。

Inventor更改:

(1)发明人因名称变更请求变更的,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发明人因遗漏或者填写错误请求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前所有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和所有发明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证明。

(3)因中文译名变更而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发明人声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自申请日起,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

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起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书面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