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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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清单

税收优惠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对某些特定的税收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近年来,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大致分为三部分:一是对设立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二是对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三是对软件公司和集成电路公司的税收优惠。为了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下面介绍相关政策。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内资企业)优惠政策

(1)在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设立的新技术企业

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成立于1988。对在试验区设立的新技术企业,即从事一项或多项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技术密集型和智力密集型经济实体,实行以下税收减免优惠:

对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技术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年至第六年可按上述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试验区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予以受理。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实验区内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海关对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按来料加工进行监管;按照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税。但保税货物转为内销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经海关同意,照章纳税。

(二)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继批准设立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后,国务院在1991中选择了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这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沈阳南湖技术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Xi安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产业园区、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实验区、福州科技园、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厦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园等。 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新办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高技术的范围如下: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基础材料科学和辐射技术;

10.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技术的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进行补充和修订,由科技部公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上述范围内一项或多项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纯商业操作除外。

2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负责人是指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是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

5.有五十万元以上的资金,并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6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3%以上。

7.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与技术相关的贸易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之和应占该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和中试产品的收入。

8.有明确的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9.企业经营期超过10年。

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省、市科委审查批准,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开发区办公室根据上述条件定期评定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减免一切行政费用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经开发区办公室批准,可转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设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在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新技术企业),经营期超过10年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在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并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北京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为新技术企业,可在企业获利年度后或开业年度后,享受适用减免税期剩余年限的减免税优惠。凡按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满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再定期享受上述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批。

此外,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对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旧城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密集型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两个密集型企业”可参照国家科委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进行判定。在具体实施时,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书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合格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先进技术企业。

外国投资者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免税、减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税法规定的税率3年,减征50%的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一项税收优惠,但不能同时享受两项。

根据规定,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税收优惠时,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批。

(三)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设立和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和扩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额退还其再投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退税额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退税金额=再投资金额÷(1-原实际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年内,凭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税务机关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故未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按40%的税率办理退税。所投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经审查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其差额部分可按100%的退税率退税。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能够确认其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属于外国投资者的未分配利润,从最早年度到以后年度计算再投资利润的年度,并据此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

三。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形式,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优惠增值税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日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软件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增值税按法定税率17%征收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经过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的进口软件(不含进口软件的简单汉字处理),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一经征收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企业自行出口或委托或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

(2)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

首先是鼓励新的软件生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四是企事业单位购买软件,凡购买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低为两年。

(3)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优惠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根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和附件、备件,可不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货物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货物目录》中不予免税的货物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集成电路企业的特殊优惠

投资80亿元以上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能源和交通。

2.进口自用的生产性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应当为符合上述要求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提供通关便利。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国内不能生产的,可以在国外生产。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需要注意的是,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将被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制造企业资格,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附件:相关文件

《国务院关于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批复》(国函[1988]74号)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规定有关涉外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1]6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4]15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113)

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税收优惠条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字〔87〕008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嘉定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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