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收费标准

行政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如下:

1,案件受理费: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4)行政案件有争议金额的,以财产案件为收费标准。

2.财产行政案件的费用,根据争议的价格或者金额,按照下列比例支付:

(1)不足1000元的,每笔50元;

(2)超过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的比例缴纳;

(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的比例缴纳;

(4)超过100000至200000部分的缴费率为2%;

(五)超过20万至50万的,按照1.5%的比例缴纳;

(6)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按654.38+0%支付;

(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2.其他诉讼费用。主要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翻译费、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分担责任。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