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行政诉讼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有什么意义?谢谢你。
目的是扩大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对行政诉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关系到法院对行政机关监督的范围和程度,也关系到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没有,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NPC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六十条将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
扩展数据:
成立要件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单方行为。即该行为可以不经对方同意,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有服从的义务。不服从的,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决定企业应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执行。如果没有,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如果纳税人不服,首先要按照决定纳税,然后再申诉或起诉。
客体要件是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特定”是指一个公民或一个组织。甲方殴打乙方造成轻伤的,行政机关拘留甲方,保护乙方权益。这种行为是针对甲乙双方的,甲乙双方都是特定公民。
内容要素是使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化的行为。如果专利局将一项发明的专利证书授予企业A,则该企业已经取得了该项发明的专利权。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