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利用道路、绿地、广场、机场、车站、桥梁、各类场馆(亭)、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空中悬浮物、飞行物发布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发布的广告。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广告内容审查、广告发布前的登记和广告发布后的监督检查。
城建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和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的日常协调管理。第四条户外广告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场地使用协议、设计图纸和广告彩图及相关资料,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设置审批手续和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内容审查和登记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经批准后方可发布。第五条经审批后需要延长发布时间或者变更审批事项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另行办理变更手续。
经审查批准后三个月内未发布广告的,原法律批准文件即行废止。第六条户外广告实行年度检验。第七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文字、汉语拼音和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第八条户外广告必须标明承办者的名称。下面的广告也要标注。
(一)治疗性药品,标有准字、紫萱、“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等医嘱;
(二)医疗器械,标明“机械准字”、“医疗器械广审字”和“在医生指导下”等医嘱;
(3)烟草,带有“吸烟有害健康”等警示字样;
(四)专利产品,注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
(5)39度以下的酒类产品,标明酒精度数。第九条举办赞助的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展销会、订货会等经营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实物广告、条幅广告、广告牌、漂浮物等户外广告的,主办单位必须在取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后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设置。第十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归经营者所有。除城市建设、道路改造等国家需要外,有权通知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第十一条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市容、损害市容;不得妨碍交通安全,破坏绿地和市政公共设施。
户外广告的设计和绘制要美观新颖。广告设施应牢固、安全。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广告媒体的日常维护工作。户外广告陈旧、破损、损坏,有碍市容市貌和安全时,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城建管理部门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第十二条印刷单位承接印刷品广告、印刷业务,应查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没有批准文件,不得印刷。第十三条城建管理部门应在市政府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在市区选择适当位置设置公共广告栏。
张贴广告(包括广告信息)必须在公共广告栏发布。第十四条重点地区、部位的户外广告位置,实行拍卖。第十五条下列情况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控制地带;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三)妨碍市容市貌、交通设施、通信、供电、园林绿化的使用;
(四)使用中国人民国旗、国徽、国歌的声音;
(五)含有淫秽、迷信、荒诞、丑恶内容的;
(六)使用国、高、优、先、返老还童等广告用语;
(七)画面粗糙不堪入目的;
(八)贬低同类产品;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建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登记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限期拆除。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办理变更手续,或者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注销登记证,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