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优先的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如果申请人在12个月内第一次在外国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在6个月内第一次在外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按照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规定,就同一主题在中国申请专利的。 申请人自其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就同一主题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同一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同一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如果前一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国内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申请人可以在一件专利申请中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作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份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逾期未提交书面陈述或者未提交专利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在书面声明中,申请人应当写明第一件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未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的,视为未声明;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名称与在后申请人的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的证明材料;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向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向外国首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按照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其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就同一主题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