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法律分析:

1、普遍覆盖原则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人(产品或方法)再现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人(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相对应且相同。普遍适用原则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最基本原则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字面侵权也称全技术特征覆盖,即如果被控侵权客体(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括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侵犯上位概念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客体(产品或方法)采用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被控侵权客体(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特征数量的侵权,如被控侵权客体(产品或方法),在使用了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客体(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是否与专利技术相同。(4)侵犯从属专利被控侵权客体(产品或方法)是对现有专利技术的改进技术方案,且已取得专利权,因此属于从属专利。不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从属专利的实施也涵盖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2.等同原则“等同原则”的概念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达到基本相同的功能和效果,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就能联想到侵权行为的特征。等同原则的“等同”是指具体技术特征在功能和作用上的等同,而不是侵权产品与专利的整体等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三个技术特征的组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弹性盖边”具有基本相同的功能,以基本相同的手段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应当认定为等同。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对于开创性的重大发明专利,可适当放宽等同保护的范围;对于组合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可以严格确定等效保护的范围。(2)专利权利要求中故意遗漏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该技术方案在性能和效果上劣于专利技术方案,并且这种劣化的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遗漏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认定为构成专利侵权。3.禁止反言原则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是指在专利申请和专利侵权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是一致的,专利权人不能为了取得专利而对专利申请文件(包括与专利局的函件)中的权利要求进行狭义或狭义的解释,但在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 为了使被控侵权客体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还对权利要求进行了广义和狭义的解释。 对于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已经承诺、认可或者放弃的内容,专利权人在后续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不能反悔。在适用禁止反言原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言原则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即专利权人主张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侵权,被控侵权人主张适用禁止反言原则确定自己不构成侵权时,应首先适用禁止反言原则。(2)禁止反言的内容必须是专利文件中已经记载的内容,包括从提交专利申请到授予专利期间,专利申请人与专利局之间的所有文件和信函。(3)禁止反言的内容必须是对授予或维持专利权起到实质性作用的内容。(4)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禁止反言原则”,因为如果当事人在专利申请中没有主张权利人放弃或者承诺某种权利,法院是不知道的,也不应该主动调查。(二)专利侵权抗辩1、专利无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专利无效是最常见、最简单的专利侵权抗辩。一旦专利被认定无效,侵权的基础再次出现,侵权无从谈起。2.已知技术已知技术是指已经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免费使用的已知技术。公知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被控侵权对象(产品或方法)等同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专利技术方案,如果被告答辩并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对象(产品或方法)等同于一项现有技术,那么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适用自由公知技术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1)利用现有技术进行侵权抗辩时,现有技术应当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的单独的技术方案,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现有技术的明显、简单的组合的技术方案。(2)法院只能运用自由公知技术的抗辩原则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而不能对专利是否有效做出结论。(3)已知技术的抗辩只适用于等同专利侵权,不适用于同一专利侵权。当专利技术方案、被控侵权人与引用的已知技术方案明显相同时,被告可以不依据现有技术进行抗辩,但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3.如果侵权人被重复授权拥有专利权,且优先于原告的专利权,则根据专利法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对申请在先的专利予以保护。注:如果原告的专利权先于侵权专利,则适用上述普遍适用原则确定是否侵权。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是指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近似,包括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类别和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外观设计,二者缺一不可。(一)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的界定;在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时,应当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情况。所称设计分类表是指国际设计分类表。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和用途上相同,则为类似产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进行审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个以上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或者相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和被控侵权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特征以及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综合判断;不应考虑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影响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侵权人因维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