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法律分析: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较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居住在境外人数较多的涉外案件。本管辖中的重大影响,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在中级以上法院管辖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1),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目前,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都设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都是中级法院,其受案范围由最高法院确定;

(2)专利纠纷案件,包括专利行政案件和专利民事案件。专利民事案件包括因专利侵权、专利转让和专利许可引起的纠纷。专利民事案件由省级政府所在地中级法院和青岛、大连及各经济特区中级法院管辖;

(3)重大涉港澳台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19条高等法院的管辖权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应当由法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