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中的“优先权”是什么意思?优先级是什么?
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
l)巴黎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在本联盟任何国家正式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注册的任何人或权利继承人,在自最初申请日起的一定时期内(称为优先权日)已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提出了相同内容的申请。
要求外国优先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优先权日必须是在外国第一次申请的日期,第二次或第三次申请的日期不能作为要求优先权的依据。
b .优先权仅适用于发明创造专利第一次申请的内容。
C.在外国第一次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在中国申请的申请人是同一人,才有权要求优先权。同一申请人包括申请人权利的继承人。
d .必须在优先权期限内向中国提出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在国外提出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外观设计在6个月内)。
2.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国内优先权。
当要求国内优先权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A.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和在先申请的申请人是同一人。“同一人”包括申请人的继承人或继受人。
b .国内优先权的规定仅适用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不适用于外观设计。
C.与外国优先权一样,国内优先权可能需要一个或多个优先权或部分优先权。
D.要求国内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在提出后一申请时视为撤回。
E.主张多项国内优先权时,可以将几项并列组合起来主张国内优先权;不可能在纵向相互依存的基础上要求国内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