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局可以在其他地方设立代理人吗?
根据《专利代理人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在本省设立办事处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跨省办事处的,应当在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后,向办事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批准后,由办事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办事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2年以上;
(二)拥有专利代理人10人以上;
(三)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第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派驻或者受聘于专利代理机构的专职专利代理人;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资金;
(3)办事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称、办事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